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60號聲 請 人 硬地搖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榮 訴訟代理人 陳拓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5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5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6 年5 月24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黃千玲 ┌──────────────────────────────────────────────────┐ │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60號106年度司催字第156 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1 │硬地搖滾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西台南│百瑞樂器有限公司│106年3月31日│202,706元 │LN8320313 │ │ │陳志榮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