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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6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王鍾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60號

聲請人
硬地搖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榮
訴訟代理人
陳拓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5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
    催字第15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6 年5
    月24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
    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
│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60號106年度司催字第156 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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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硬地搖滾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西台南│百瑞樂器有限公司│106年3月31日│202,706元 │LN8320313 │
│    │陳志榮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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