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7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74號
- 聲請人
- 蘇秋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8
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
票,為此聲請宣告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6年度司催字第149號公示催告
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6年6月3日刊登新聞紙後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2月3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
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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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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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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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1694-6 │1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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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3836-7 │1 │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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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5066-5│1 │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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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6946-9│1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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