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8號聲 請 人 建發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9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91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洪翊學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建發食品有限公司陳│玉山商業銀行仁德分│許惠美 │105年6月25日 │121,350元 │8751265 │ │ │ │信良 │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