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8號
- 聲請人
- 建發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9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91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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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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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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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建發食品有限公司陳│玉山商業銀行仁德分│許惠美 │105年6月25日 │121,350元 │8751265 │ │
│ │信良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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