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8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85號
- 聲請人
-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國筌
- 訴訟代理人
- 黃廷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1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88號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票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揭事實,經本院調閱106年度司催字第188號公示催
告卷證,聲請人係於民國106年6月7日刊登新聞紙,迄至申
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106年12月7日,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
,聲請人為此於公告期滿後三個月內,提起本件聲請,於法
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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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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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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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長渼開發股│彰化商業銀│精聯電子股│106年5月31日│36,985元 │MN4232527 │
│ │份有限公司│行台南分行│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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