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88號聲 請 人 台灣數位記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豐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6年6月16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杰瑞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文弘國際有限公司黃│台灣土地銀行永康分│台灣數位記憶有限公│106年8月10日│835,200元 │BTA1951020│ │ │義弘 │行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