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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
    許育菱
  • 法定代理人
    蔡朝欽

  • 原告
    芳進螺絲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91號聲 請 人 芳進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朝欽 訴訟代理人 高秋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6月1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6年12月18日屆滿(17日為假日),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楊意萱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91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備考│ ├──┼─────────┼─────────┼────────┼──────┼─────────┼─────┼──┤ │001 │頴漢科技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安平分行 │芳進螺絲有限公司│106年7月10日│96,378元 │AM3327214 │ │ │ │司胡炳南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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