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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9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許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91號

聲請人
芳進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朝欽
訴訟代理人
高秋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6月1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6年12月18日屆滿(17日為假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91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備考│├──┼─────────┼─────────┼────────┼──────┼─────────┼─────┼──┤│001 │頴漢科技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安平分行 │芳進螺絲有限公司│106年7月10日│96,378元 │AM3327214 │ ││ │司胡炳南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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