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9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91號
- 聲請人
- 芳進螺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朝欽
- 訴訟代理人
- 高秋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6月1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6年12月18日屆滿(17日為假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91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備考│├──┼─────────┼─────────┼────────┼──────┼─────────┼─────┼──┤│001 │頴漢科技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安平分行 │芳進螺絲有限公司│106年7月10日│96,378元 │AM3327214 │ ││ │司胡炳南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