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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9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97號

聲請人
九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百世
代理人
王雅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乙紙,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6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
年6月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聞紙1份在卷為證,
    並經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
    。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
    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97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股數  │
├──┼────────────┼───────┼───┤
│0001│智基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99NY0000036-3│56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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