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號聲 請 人 陳壬丙即翁綉鑾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葉以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喪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已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5年7月2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主張權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杰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附表: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77-ND-0026699-7│1 │1000│ ├──┼────────────┼────────┼──┼──┤ │0002│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84-ND-0309828-6│1 │1000│ ├──┼────────────┼────────┼──┼──┤ │0003│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18124-9│1 │100 │ ├──┼────────────┼────────┼──┼──┤ │0004│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42282-0│1 │289 │ ├──┼────────────┼────────┼──┼──┤ │0005│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84-NX-0134832-4│1 │274 │ ├──┼────────────┼────────┼──┼──┤ │0006│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68ND-00004641-7 │1 │1000│ ├──┼────────────┼────────┼──┼──┤ │0007│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68ND-00010552-8 │1 │1000│ ├──┼────────────┼────────┼──┼──┤ │0008│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43498-5 │1 │1000│ ├──┼────────────┼────────┼──┼──┤ │0009│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9589-3 │1 │60 │ ├──┼────────────┼────────┼──┼──┤ │0010│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58542-2 │1 │1000│ ├──┼────────────┼────────┼──┼──┤ │0011│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40275-0 │1 │1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