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9號聲 請 人 尚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9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8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9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5年8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6年2月 6日(因106年2月5日逢週休假日,爰順延至106年2月6日屆 滿)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書 記 官 曾盈靜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8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尚永企業有限公司謝│玉山商業銀行南永康│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105年3月5日 │25,000元 │CA7555152 │ │ │清寶 │分行 │所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