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8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9號
- 聲請人
- 尚永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清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9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8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9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5年8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6年2月6日(因106年2月5日逢週休假日,爰順延至106年2月6日屆滿)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89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001 │尚永企業有限公司謝│玉山商業銀行南永康│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105年3月5日 │25,000元 │CA7555152 ││ │清寶 │分行 │所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