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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8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孫玉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9號

聲請人
尚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9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8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9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5年8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6年2月6日(因106年2月5日逢週休假日,爰順延至106年2月6日屆滿)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89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001 │尚永企業有限公司謝│玉山商業銀行南永康│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105年3月5日 │25,000元 │CA7555152 ││ │清寶 │分行 │所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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