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4號聲 請 人 堆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達 代 理 人 蘇凌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向本院聲請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36 號裁定公示催告,且於民國105 年8 月3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36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5 年8 月3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 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 個月,已於106 年3 月1 日屆滿(原屆滿日為106 月2 月28日,因適逢國定假日,故順延至106 年3 月1 日屆滿),其間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黃郁淇 附表 ┌─┬───────┬─────┬────────┬───────┬─────┬─────┐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 │ │ ├─┼───────┼─────┼────────┼───────┼─────┼─────┤ │1 │堆高營造工程有│第一商業銀│永登瀝青有限公司│105年11月30日 │11,509元 │DG0008974 │ │ │限公司楊政達 │行赤崁分行│ │ │ │ │ ├─┼───────┼─────┼────────┼───────┼─────┼─────┤ │2 │堆高營造工程有│第一商業銀│永登瀝青有限公司│105年11月30日 │227,286元 │DG0008975 │ │ │限公司楊政達 │行赤崁分行│ │ │ │ │ ├─┼───────┼─────┼────────┼───────┼─────┼─────┤ │3 │堆高營造工程有│第一商業銀│永登瀝青有限公司│105年11月30日 │262,090元 │DG0008976 │ │ │限公司楊政達 │行赤崁分行│ │ │ │ │ ├─┼───────┼─────┼────────┼───────┼─────┼─────┤ │4 │堆高營造工程有│第一商業銀│永登瀝青有限公司│105年11月30日 │790,276元 │DG0008977 │ │ │限公司楊政達 │行赤崁分行│ │ │ │ │ ├─┼───────┼─────┼────────┼───────┼─────┼─────┤ │5 │堆高營造工程有│第一商業銀│永登瀝青有限公司│105年11月30日 │108,744元 │DG0008978 │ │ │限公司楊政達 │行赤崁分行│ │ │ │ │ ├─┼───────┼─────┼────────┼───────┼─────┼─────┤ │6 │堆高營造工程有│第一商業銀│永登瀝青有限公司│105年11月30日 │45,533元 │DG0008979 │ │ │限公司楊政達 │行赤崁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