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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全聲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撤銷扣押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
    張玉萱
  • 法定代理人
    蘇麒文

  • 當事人
    黃惠琳即廣源工程行竺廷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全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黃惠琳即廣源工程行 相 對 人 竺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麒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所為之一○四年度全字第六七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24號),相對人曾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全字第67號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裁定,以保全其對聲請人於上開返還借款事件中所爭執之借款債權,惟相對人所提起之上開本案訴訟已受敗訴判決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請求撤銷該假扣押裁定,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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