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0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02號
- 聲請人
- 黄金招
- 相對人
- 立捷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埕苼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立捷鞋業」之記載,應更正為「立捷鞋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