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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號

原告
黃棨雋

      呂旻穎

      黃千真

      陳昭詠

      謝宜珊

      李鑒原

      曾俊瑋

      吳沄芳

以上原告與被告光和影映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17條所規定之書狀格式。本件起訴狀載明原告為上開八人,但僅由具狀人「黃千真」一人簽名,請確認原告是否均有起訴之真意,如有,應補正由全部原告本人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如係委任「黃千真」代理起訴,則應由全部原告出具有本人簽名蓋章之委任狀。

二、提出全部原告之勞工投保明細資料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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