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號
- 原告
- 黃棨雋
呂旻穎
黃千真
陳昭詠
謝宜珊
李鑒原
曾俊瑋
吳沄芳
以上原告與被告光和影映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17條所規定之書狀格式。本件起訴狀載明原告為上開八人,但僅由具狀人「黃千真」一人簽名,請確認原告是否均有起訴之真意,如有,應補正由全部原告本人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如係委任「黃千真」代理起訴,則應由全部原告出具有本人簽名蓋章之委任狀。
二、提出全部原告之勞工投保明細資料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