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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勞訴字第12號

原告
黃棨雋
原告
呂旻穎
原告
陳昭詠
原告
謝宜珊
原告
李鑒原
原告
曾俊瑋
原告
吳沄芳
上列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秉澤
上列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兼上列7人共同
上列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千真
被告
光和影映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昇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分別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07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參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分別以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黃棨雋新臺幣(下同)194,789元;被告應給付原告呂旻穎182,888元;被告應給付原告黃千真168,945元;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昭詠221,240元;被告應給付原告謝宜珊185,109元;被告應給付原告李鑒原223,351元;被告應給付原告曾俊瑋186,328元;被告應給付原告吳沄芳134,975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撤回損害賠償2個月月薪及精神損失部分之請求,各原告請求金額變更如附表一所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黃棨雋原為環節數位影像文化有限公司(下稱環節公司)及被告公司負責人,原告呂旻穎、黃千真、陳昭詠、謝宜珊、李鑒原、曾俊瑋、吳沄芳(下稱原告呂旻穎等7人)則分別於附表一「到職日」欄所示日期起受僱於環節公司,嗣環節公司與被告公司合併,原告黃棨雋於105年8月25日分別與原告呂旻穎等7人簽立聘僱留用契約書,約定留用原告呂旻穎等7人於被告公司,其等年資、薪資、福利及勞健保比照環節公司,被告公司雖曾於106年3月間更換負責人為洪昇揚,惟原告黃棨雋及原告呂旻穎等7人並未因此遭解職,仍受僱於被告公司繼續任職,原告等人約定每月薪資各如附表一所示。詎106年10月30日被告公司人事主管未經預告單方面以電子郵件通知原告黃棨雋及原告呂旻穎等7人工作契約將於106年10月31日終止,如有意願至台北任職的人員請於10月底前與人事部門聯絡等語,原告黃棨雋及原告呂旻穎等7人僅有不足1日期間反應思考家庭及人身安排,遂於同日中午12時35分許以電子郵件寄發連署聲明函,請被告公司說明職務調動及如何協助員工為配套措施,惟被告公司未為回應,並於106年10月31日與原告黃棨雋及原告呂旻穎等7人終止工作契約。被告公司單方面終止與原告間之勞動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給付原告預告工資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由被告按原告等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給付資遣費予原告,另原告各尚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特別休假未休畢,且原告等人勞動契約終止前六個月平均工資分別如附表二所示,被告擅自終止勞動契約,自應依附表二之平均工資金額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計算預告資工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之基數計算資遣費,並將原告上開未休完之特休假換算工資給付原告,是爰請求被告給付各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終止契約通知書郵件、原告等回覆被告公司郵件之聲明函、原告等人之勞工保險退保申請書、環節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環節公司與被告公司共同簽立之聘僱留用原告等人之契約書共7份、原告等人薪資、時薪、未休完假時數計算特休假工資、資遣費及預告工資計算明細表、臺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離職證明書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件為證,原告所提出之上開主張及所附證據資料業經本院於107年3月12日函送被告囑請被告如有爭執應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上開文書及所附證物已於107年3月15日送達被告,惟被告並未提出任何答辯狀,經本院通知定於同年5月4日言詞辯論,被告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惟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為自認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是應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下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雇主未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得請求雇主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亦經定明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2項第1款,從而,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請求明細表之預告工資、資遣費及特休假未休工資等,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訴狀於107年3月15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於本院卷第199頁可憑)即107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一併准許。

六、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及第78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核原告減縮之請求為有理由,本件原告減縮後請求金額之訴訟費用確定為8,370元(即訴訟標的金額768,007元所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至原告撤回部分所繳納之裁判費應由原告負擔),應由被告負擔。又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予宣告之,併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新臺幣:元)
┌──┬───┬───────┬────────┬────┬─────────────┬────┐
│編號│原  告│ 到   職   日 │   年      資   │每月薪資│請求被告給付項目及金額    │ 備  註 │
│    │      │   (民國)   │(計算至資遣日即│        │                          │        │
│    │      │              │106年10月31日) │        │                          │        │
├──┼───┼───────┼────────┼────┼─────────────┼────┤
│ 1  │黃棨雋│105年12月26日 │10個月又6天     │62,400元│1.資遣費28,016元          │        │
│    │      │              │                │        │2.預告工資21,973元        │        │
│    │      │              │                │        │合計:49,989元            │        │
├──┼───┼───────┼────────┼────┼─────────────┼────┤
│ 2  │呂旻穎│99年11月8     │6年11個月又24天 │23,409元│1.特休未休工資10,924元    │        │
│    │      │日            │                │        │2.資遣費81,737元          │        │
│    │      │              │                │        │3.預告工資23,409元        │        │
│    │      │              │                │        │合計:116,070元           │        │
├──┼───┼───────┼────────┼────┼─────────────┼────┤
│ 3  │黃千真│105年2月15日  │1年8個月又17天  │40,000元│1.特休未休工資8,000元     │        │
│    │      │              │                │        │2.資遣費34,278元          │        │
│    │      │              │                │        │3.預告工資26,667元        │        │
│    │      │              │                │        │合計:68,945元            │        │
├──┼───┼───────┼────────┼────┼─────────────┼────┤
│ 4  │陳昭詠│102年4月1日   │4年7個月        │35,000元│1.特休未休工資12,884元    │        │
│    │      │              │                │        │2.資遣費82,400元          │        │
│    │      │              │                │        │3.預告工資35,956元        │        │
│    │      │              │                │        │合計:131,240元           │        │
├──┼───┼───────┼────────┼────┼─────────────┼────┤
│ 5  │謝宜珊│103年4月1日   │3年7個月        │33,000元│1.特休未休工資10,669元    │        │
│    │      │              │                │        │2.資遣費54,747元          │        │
│    │      │              │                │        │3.預告工資33,693元        │        │
│    │      │              │                │        │合計:99,109元            │        │
├──┼───┼───────┼────────┼────┼─────────────┼────┤
│ 6  │李鑒原│101年10月9日  │5年又23天       │34,000元│1.特休未休工資14,283元    │        │
│    │      │              │                │        │2.資遣費86,790元          │        │
│    │      │              │                │        │3.預告工資34,278元        │        │
│    │      │              │                │        │合計:135,351元           │        │
├──┼───┼───────┼────────┼────┼─────────────┼────┤
│ 7  │曾俊瑋│103年4月1日   │3年7個月        │30,000元│1.特休未休工資15,405元    │        │
│    │      │              │                │        │2.資遣費60,367元          │        │
│    │      │              │                │        │3.預告工資30,556元        │        │
│    │      │              │                │        │合計:106,328元           │        │
├──┼───┼───────┼────────┼────┼─────────────┼────┤
│ 8  │吳沄芳│104年3月2日   │2年8個月        │27,000元│1.特休未休工資6,975元     │        │
│    │      │              │                │        │2.資遣費36,000元          │        │
│    │      │              │                │        │3.預告工資18,000元        │        │
│    │      │              │                │        │合計:60,975元            │        │
└──┴───┴───────┴────────┴────┴─────────────┴────┘
附表二:(新臺幣:元)
┌──┬───┬───────┬────┬────────┬──────────────────┐
│編號│原  告│前六個月平均工│應預告日│特休未休完時數  │請求被告給付項目及金額(計算式)    │
│    │      │資            │數      │(105年度至106年│                                    │
│    │      │              │        │度總計)        │                                    │
├──┼───┼───────┼────┼────────┼──────────────────┤
│ 1  │黃棨雋│ 65,920元     │ 10日   │  0             │1.資遣費28,016元【工資×1/2×(10+ │
│    │      │              │        │                │  6/30)÷12】                      │
│    │      │              │        │                │2.預告工資21,973元【(65920÷30)× │
│    │      │              │        │                │  10】                              │
│    │      │              │        │                │合計:49,989元                      │
├──┼───┼───────┼────┼────────┼──────────────────┤
│ 2  │呂旻穎│ 23,409元     │ 30日   │112小時         │1.特休未休工資10,924元(以前列工資計│
│    │      │              │        │                │  算時薪×112小時)                 │
│    │      │              │        │                │2.資遣費81,737元【23,409×1/2×(6+│
│    │      │              │        │                │  [ 11+24/30]÷12】                │
│    │      │              │        │                │3.預告工資23,409(以前列工資計算日薪│
│    │      │              │        │                │  ×30日)                          │
│    │      │              │        │                │合計:116,070元                     │
├──┼───┼───────┼────┼────────┼──────────────────┤
│ 3  │黃千真│ 40,000元     │ 20日   │48小時          │1.特休未休工資8,000元(同上計算方式 │
│    │      │              │        │                │  )                                │
│    │      │              │        │                │2.資遣費34,278元(基數如附表一之年資│
│    │      │              │        │                │  )                                │
│    │      │              │        │                │3.預告工資26,667元合計:68,945元    │
├──┼───┼───────┼────┼────────┼──────────────────┤
│ 4  │陳昭詠│ 35,956元     │ 30日   │86小時          │1.特休未休工資12,884元              │
│    │      │              │        │                │2.資遣費82,400元(基數如附表一之年資│
│    │      │              │        │                │  )                                │
│    │      │              │        │                │3.預告工資35,956元合計:131,240元   │
│    │      │              │        │                │                                    │
├──┼───┼───────┼────┼────────┼──────────────────┤
│ 5  │謝宜珊│ 33,693元     │ 30日   │ 76小時         │1.特休未休工資10,669元              │
│    │      │              │        │                │2.資遣費54,747元(基數如附表一之年資│
│    │      │              │        │                │  )                                │
│    │      │              │        │                │3.預告工資33,693元                  │
│    │      │              │        │                │合計:99,109元                      │
├──┼───┼───────┼────┼────────┼──────────────────┤
│ 6  │李鑒原│ 34,278元     │ 30日   │ 100小時        │1.特休未休工資14,283元              │
│    │      │              │        │                │2.資遣費86,790元(基數如附表一之年資│
│    │      │              │        │                │  )                                │
│    │      │              │        │                │3.預告工資34,278元                  │
│    │      │              │        │                │合計:135,351元                     │
├──┼───┼───────┼────┼────────┼──────────────────┤
│ 7  │曾俊瑋│ 30,556元     │ 30日   │121小時         │1.特休未休工資15,405元              │
│    │      │              │        │                │2.資遣費60,367元(基數如附表一之年資│
│    │      │              │        │                │  )                                │
│    │      │              │        │                │3.預告工資30,556元                  │
│    │      │              │        │                │合計:106,328元                     │
├──┼───┼───────┼────┼────────┼──────────────────┤
│ 8  │吳沄芳│ 27,000元     │ 20日   │ 62小時         │1.特休未休工資6,975元               │
│    │      │              │        │                │2.資遣費36,000元(基數如附表一之年資│
│    │      │              │        │                │  )                                │
│    │      │              │        │                │3.預告工資18,000元                  │
│    │      │              │        │                │合計:60,975元                      │
└──┴───┴───────┴────┴────────┴──────────────────┘
附表三:
┌──┬───┬───────────┬────────────┐
│編號│原  告│原告請求金額即        │原告供擔保得假執行之金額│
│    │      │被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新臺幣,元)          │
│    │      │之金額(新臺幣,元)  │                        │
├──┼───┼───────────┼────────────┤
│ 1  │黃棨雋│ 49,989元             │17,000元                │
├──┼───┼───────────┼────────────┤
│ 2  │呂旻穎│116,070元             │38,000元                │
├──┼───┼───────────┼────────────┤
│ 3  │黃千真│ 68,945元             │23,000元                │
├──┼───┼───────────┼────────────┤
│ 4  │陳昭詠│131,240元             │44,000元                │
├──┼───┼───────────┼────────────┤
│ 5  │謝宜珊│ 99,109元             │33,000元                │
├──┼───┼───────────┼────────────┤
│ 6  │李鑒原│135,351元             │45,000元                │
├──┼───┼───────────┼────────────┤
│ 7  │曾俊瑋│106,328元             │35,000元                │
├──┼───┼───────────┼────────────┤
│ 8  │吳沄芳│ 60,975元             │2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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