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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光和影映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昇揚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棨雋等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5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

768,007元(計算式:被上訴人黃棨雋部分49,989元+被上訴人呂

旻穎部分116,070元+被上訴人黃千真部分68,945元+被上訴人陳

昭詠部分131,240元+被上訴人謝宜珊部分99,109元+被上訴人李

鑒原部分135,351元+被上訴人曾俊瑋部分106,328元+被上訴人吳

沄芳部分60,975元=768,0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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