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9號
- 上訴人
- 三方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登菉
- 被上訴人
- 張恩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9,2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