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8號
- 原告
- 李清春
- 訴訟代理人
- 許雅芬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嘉慧律師
- 被告
- 長禹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仁宗
- 訴訟代理人
- 楊國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前於民國107年6月7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10日內提出答辯狀,上開通知已於107年6月8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惟被告遲至107年7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仍未提出,已有礙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如仍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