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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49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49號

債權人
永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世嬪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給付租金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溫志明即勁水資訊社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百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溫志明即勁水資訊社核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5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7年1月2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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