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50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505號
- 債權人
- 姚三和
- 債務人
- 鴻達地板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精文
- 債務人
- 和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黃金枝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曾英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柒拾參萬零捌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6505號│├──┬─────┬─────┬─────┬──────┬──────┬──────┤│編號│發 票 人│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發 票 日│ 利息起算日 │備考││││(新臺幣)│││││├──┼─────┼─────┼─────┼──────┼──────┼──────┤│001 │鴻達地板企│658,750元 │CF9064269 │107年2月9日 │107年2月10日│和籐實業股份│││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曾││││││││英明、黃金枝│├──┼─────┼─────┼─────┼──────┼──────┼──────┤│002 │鴻達地板企│679,800元 │CF9064296 │107年2月25日│107年2月26日│和籐實業股份│││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曾││││││││英明、黃金枝│├──┼─────┼─────┼─────┼──────┼──────┼──────┤│003 │鴻達地板企│654,000元 │CF9064290 │107年3月9日 │107年3月10日│和籐實業股份│││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曾││││││││英明、黃金枝│├──┼─────┼─────┼─────┼──────┼──────┼──────┤│004 │鴻達地板企│595,130元 │CF9064298 │107年3月17日│107年3月19日│和籐實業股份│││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曾││││││││英明、黃金枝│├──┼─────┼─────┼─────┼──────┼──────┼──────┤│005 │鴻達地板企│572,540元 │CF9064299 │107年3月19日│107年3月20日│和籐實業股份│││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曾││││││││英明、黃金枝│├──┼─────┼─────┼─────┼──────┼──────┼──────┤│006 │鴻達地板企│570,680元 │CF9064300 │107年3月20日│107年3月21日│和籐實業股份│││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曾││││││││英明、黃金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