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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3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39號

聲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王怡仁
相對人
黃于芯
債務人
上盛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詠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黃于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上盛水產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墊款、票據、保證及信用卡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2年9月3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上盛水產有限公司於106年2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1年2月16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上開借款自107年8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483,02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款契約影本1件、交易明細查詢、土地登記謄本3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339號│├──┬────────────────┬────┬────┤│ │土 地 坐 落│面 積│ ││編號├───┬────┬───┬───┼────┤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北區 │北元段│905-22│66.86 │全部 │├──┼───┼────┼───┼───┼────┼────┤│002 │臺南市│北區 │北元段│905-23│399.20 │16分之1 │├──┼───┼────┼───┼───┼────┼────┤│003 │臺南市│北區 │北元段│905-32│31.54 │22分之1 │└──┴───┴────┴───┴───┴────┴────┘┌───────────────────────────────────────────────┐│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339號│├──┬─┬──────┬────┬────┬───────────────┬──────┬──┤│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附 屬 建 物│ ││ │建│ │ │ ├─┬─┬─┬─┬─┬─┬─┬─┼──┬─┬─┤權利││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門│合│面│主要│陽│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積│ │ │積│ ││ │ │ │ │材 料 及│ │ │ │ │ │ │ │ │建築│ │ │ ││ │號│ │ │ │ │ │ │ │ │ │ │單│ │ │單│範圍││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廊│計│位│材料│台│位│ │├──┼─┼──────┼────┼────┼─┼─┼─┼─┼─┼─┼─┼─┼──┼─┼─┼──┤│001 │27│臺南市北區育│臺南市北│5層樓房 │54│50│50│48│31│7.│24│平│RC造│27│平│全部││ │69│德一街92巷15│區北元段│RC造 │.5│.3│.8│.0│.5│74│2.│方│ │.0│方│ ││ │ │號 │905-22地│ │3 │0 │2 │4 │1 │ │94│公│ │7 │公│ ││ │ │ │號 │ │ │ │ │ │ │ │ │尺│ │ │尺│ │├──┴─┴──────┴────┴────┴─┴─┴─┴─┴─┴─┴─┴─┴──┴─┴─┴──┤│共有部分:北元段2777建號,權利範圍22分之1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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