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83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31號
- 聲請人
- 吳慶城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施子壽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於非訟事件之關係人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7年2月9日以施子壽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惟查施子壽業於106年10月6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則施子壽於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已無當事人能力,甚為明瞭。聲請人猶以其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此情形復屬無從補正者,依上開說明,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