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7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77號
- 聲請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代理人
- 莊益華
- 相對人
- 立勝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黃茂墉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黃振明
胡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87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此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查明屬實,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及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金 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62,578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 │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