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43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430號
- 聲請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強
- 代理人
- 王振安
- 相對人
- 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青山
人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五年度存字第一○二五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四期登錄債券,登錄面額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二年度甲類第八期登錄債券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合併許可,大眾銀行為消滅銀行,元大銀行為存續銀行,是大眾銀行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合併後存續之元大銀行承受,合先敘明。聲請人前依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767號裁定,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4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為擔保,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並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存字第1025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目前所提存之債券將予出售,為不影響交割事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聲請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8期登錄債券代之等語。
三、經查:
㈠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第322條有明文規定。查相對人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於106年12月7日經授商字第1060170154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且相對人並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8月14日桃院豪民科字第1070058197號函各1份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以相對人公司之全體董事即楊青山為清算人,而為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先予敘明。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假扣押及擔保提存案卷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而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提存物(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登錄債券)係屬可得確定,且權衡其變換前後之提存物價值亦屬相當,故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