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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817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817號

聲請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文孝
相對人
勁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瀚鴻即劉裕生(清算人)

      卓宛蒖即卓秀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勁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勁億公司)於民國97年間即遭主管機關為廢止登記(聲請人來狀誤寫為民國92年間),無從向勁億公司登記之公司所在地送達;而聲請人向勁億公司法定代理人兼相對人劉瀚鴻即劉裕生、卓宛蒖即卓秀雲之戶籍地址所寄送,如附件之限期優惠還款通知書(暨債權讓與通知),均遭郵務人員以遷移不明為由,將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勁億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劉瀚鴻即劉裕生、卓宛蒖即卓秀雲之戶籍謄本、限期優惠還款通知書(暨債權讓與通知)及退回信封影本為證。查勁億公司業遭廢止登記,無法向其登記之公司所在地送達,且勁億公司未自行選任清算人,故應以現存之全體董事即相對人劉瀚鴻即劉裕生、卓宛蒖即卓秀雲為清算人,並由其等代表勁億公司收受文書,此有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查調之經濟部97年8月26日經授中字第09735069140號函、司法院之公司清算人/臨時管理人查詢結果及勁億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在卷為憑;而相對人劉瀚鴻即劉裕生、卓宛蒖即卓秀雲現仍設籍於臺南市○區○○街0段000號址,亦有此二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足參。而聲請人已查調勁億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劉瀚鴻即劉裕生、卓宛蒖即卓秀雲之戶籍謄本,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送達處所,可認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無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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