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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879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879號

聲請人
宇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伶
相對人
吳保吉 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原債權人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經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97條規定,欲依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事宜,惟相對人已設籍臺南市府南戶政事務所南區辦公處,無法得知相對人之實際住所。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債權移轉通知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移轉通知函等影本為證。

二、按依民法第97條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準用之。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即應向相對人最後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為之,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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