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2號
- 原告
- 宇滕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淑菁
- 訴訟代理人
- 何紫瀅律師
- 被告
- 恆德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芷綺
- 被告
- 象顯工業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紹恆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4月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應於民國109年3月10日前提出書狀陳明下列事項:㈠就爭點整理之附表一至五中各項瑕疵抗辯,被告拒絕給付報酬之法律依據為何?有無證據資料?㈡拒絕給付之報酬數額各為何?證據資料為何?
原告應於民國109年3月25日前就被告提出之前開書狀,陳明有無爭執?若有爭執,有無依據或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