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象顯工業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紹恆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昇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1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75,001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4,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