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象顯工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紹恆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昇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1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75,001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4,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