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許育菱
- 當事人上貿電機有限公司、丞潔機電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建字第34號原 告 上貿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吉祥 訴訟代理人 李宗貴律師 複 代 理人 鍾旺良律師 被 告 丞潔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太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蔡宜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貳仟捌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壹拾萬柒仟柒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O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起、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零貳拾玖元自民國一O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貳仟捌佰壹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1.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32,7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 107年9月26日、108年10月28日、109年6月18日陸續變更聲 明,最後變更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777,753元,及其中2,632,724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145,029元自107年9月2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核原告上開所為訴之變更,係屬擴張應受判決之事項,與前揭法條規定之情形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於105年間與被告口頭成立配電盤承攬契約(下稱系爭 契約),約定由原告承攬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上「和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文華一品」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博悅」住宅大樓(下稱文華一品、博悅)新建工程之配電盤製作工程(下各稱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合稱系爭配電盤工程),各配電盤價格之訂定係由被告提供載明系爭配電盤工程所需配電盤項目之工程標單,由原告填單報價後,雙方合意決定價格,如被告認原告之個別配電盤價格過高,亦可另洽其他廠商製作該部分之配電盤。之後因被告之單線圖與系爭配電盤工程現場之情況略有不符,故部分配電盤需依單線圖修改規格以符合工程之現況,兩造因而嗣後追加、追減系爭配電盤工程內容及款項;又被告除原標單工程外,另嗣後追加要求原告製作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其中「項次48 J (1,3~10)PANEL」、「項次49J2PANEL」配電盤及「J1-J10銅牌製作」工程,承攬價額分別為188,060元、81,750元;就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也追 加要求原告另行為銅牌製作、修改等工程,承攬價額18,450元,原告施作前開工程後,業於107年4月25日前將系爭配電盤工程及前開追加工程完成並交付予被告簽收。 (二)從而,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原定工程標單之工程總金額為6,485,849元,嗣後追加金額1,919,357元、追減金額1,397,243元,此部分工程款經追加減後共計7,007,963元,加計5% 營業稅後總額為7,358,361元;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原定工 程標單之工程總金額為3,687,695元,嗣後追加1,112,542元、追減1,142,428元,此部分工程款經追加減後共計3,657,809元,加計5%營業稅後總額為3,840,699元。系爭配電盤工程工程款含稅後合計為11,199,060元【計算式:7,358,361+3,840,699=11,199,060(元)】。原告於106年10月24日起陸續交貨,被告於原告交貨期間,已陸續給付8,400,000元 予原告,扣除被告前已給付之8,400,000元,本件原告請求 之金額為2,799,060元。【計算式:11,199,060-8,400,000=2,799,060元】。因原告於審理中同意就被告爭執之其中 一部分配電盤不請求工程款,扣除該部分款項21,307元【計算式:〔(7,938-2,646)+15,000〕×1.05=21,307元】 ,原告本件請求工程款總額為2,777,753元【計算式:2,799,060-21,307=2,777,753(元)】。未料,原告寄發餘款 之統一發票予被告,被告於107年2月6日收受後迄今尚未給 付,經原告請求,亦置之不理。 (三)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777,753元,及其中2,632,724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145,029元自107年9月27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 (一)原告承攬系爭配電盤工程,雙方約定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之報酬6,485,849元、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之報酬3,253,922元均為含稅價,原告就本件請求之工程款另加計5%營業稅, 並不可採。又兩造原約定於107年1月31日前應完成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及107年5月31日前應完成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惟原告就約定完工期限即將屆滿時仍有應施作之工程項目未完成之情,經被告於107年5月18日催告履約後,仍拒不履行,被告實已無法期待原告能於約定期限內完成。準此,被告爰依民法502條規定,於107年5月30日寄發存證信函向原 告解除系爭契約,兩造契約關係業已終止,原告對被告自無工程款報酬請求權。 (二)縱認原告得依照實做實算方式向被告請求工程款,然被告前已陸續給付原告系爭配電盤工程款總計9,763,834元,已經 超過原告本件之請求金額,原告本件又向被告請求,即無理由。 (三)再者,即便認定原告得向被告請求追加減後之實做實算工程款2,777,753元,被告亦主張系爭配電盤工程有諸多瑕疵, 被告因而支出修補費用及損害賠償8,494,974元,以此抵銷 :原告就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有如被告提出之SGS驗收缺失 項目表所載等未標示名牌、名稱等之瑕疵,就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亦有名淞企業有限公司函文所載迴路名稱未標示等瑕疵,經被告催告修補未修補之情形,被告因而另行找其他廠商施工修補,包含原告未依約施作及因原告施工瑕疵所致之結果損害,業已支出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修補費用1,107,150元、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1,393,824元。另因原告未依債之本旨履約而未如期完工,致被告遭上包業者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求償工程逾期之懲罰性違約金5,994,000元。據上計 算,本件被告依法得對原告主張之抵銷金額為8,494,974元 等語置辯。 (四)併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經協商並簡化爭點後,確認兩造不爭執及爭執事項如下: (一)不爭執事項: 1.兩造於105年間,就系爭配電盤工程之配電盤製作工程口頭 成立系爭承攬契約,約定由原告製作組裝配電盤內部零件完成後交付被告,由被告前往上開工地進行配電盤外部接電安裝工程。 2.原告於107年1月29日開立金額2,632,724元(含5%營業稅) 之YR00000000號統一發票予被告,該統一發票已經被告收受。 3.被告於107年5月18日寄發律師函催告原告履行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經原告於107年5月21日收受。 4.被告於107年5月30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原告解除系爭契約,經原告收受。 5.就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被告有委由其他廠商施作配電盤,施作廠商名稱及項目如被證五估價單等所示,費用共計179,475元;就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被告有委由其他廠商施作配電 盤,施作廠商名稱及項目如被證六估價單等所示,費用共計635,188元,共計814,663元。 (二)爭執事項: 1.原告依承攬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配電盤工程尾款,有無理由? ①兩造就系爭配電盤工程原約定之報酬數額為何? 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金額另加計5%營業稅,有無理由? ③系爭配電盤工程原告承攬範圍為何?有無經雙方合意追加、減情形? 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追加、減工程款,有無理由?④系爭配電盤工程是否已完工?兩造間約定之完工,是否包含驗收?被告就此部分請求與原告解除系爭契約,有無理由?2.被告抵銷抗辯: ①系爭配電盤工程是否存有瑕疵? ②被告就此部分主張以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為抵銷,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依系爭契約之承攬關係,以實做實算方式,請求被告給付系爭配電盤工程尾款,並另加計5%營業稅,為有理 由: 1.查兩造於105年間,就系爭配電盤工程之配電盤製作工程口 頭成立承攬契約,約定由原告製作組裝配電盤內部零件完成後交付被告,由被告前往上開工地進行配電盤外部接電安裝工程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上情首堪認定。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合意依單線圖及現場狀況施作系爭配電盤工程,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經追加減後共計7,007,963元,加計5%營業稅後總額為7,358,361元;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經追加減後共 計3,657,809元,加計5%營業稅後總額為3,840,699元等語 ,為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應由原告就前開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2.經查,原告主張就附件一、二所示之系爭配電盤工程項目全數施作完成並交付被告簽收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配電盤工程簽收單、進度核對表、標單與簽收單對照表存卷可稽(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部分見本院卷一第21至75、277至293頁;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部分見本院卷一第161至235、295至299、537頁),並有原告公司承辦職員林湘瑩之證述可參( 見本院卷三第73至75頁)。依據證人林湘瑩於本院審理中所證略以:「兩造當時訂約時所約定之配電盤價格都是未稅價;因為標單是初步估價,沒有對照單線圖,我們要依照單線圖施作,所以才會有追加減的項目。如果被告需要做箱子,我們會依照單線圖畫箱體圖後跟被告的小姐或被告法定代理人確認,我都是傳LINE或用LINE的電話跟被告確認,如果跟單線圖有不同的地方,我們會跟被告講有追加減,被告確認無誤後,我們才會施作,原證一、二的工程標單有報價給被告法定代理人,原證六的工程標單是我們原本報價的金額,銅牌追加的部分原告有畫圖給被告確認,說OK可以做才施作,這大概是107年3、4月的時候的事情。金華博悅工程不只 追加銅牌,還有其他的,這是被告師傅現場有需要,要求原告做好以後來我們公司拿的;原告實際上施作的配電盤數量、尺寸就是如同原告起訴狀所附的標單項目,都是有先經過被告負責人同意後,原告才會施作」等語(見本院卷三第63至70頁),核與兩造間商議追加減配電盤之LINE對話記錄(見本院卷一第555至569、571、573至581、603至609頁)相 符。由此可見,兩造之後確實有合意依單線圖或現場實際狀況而變動原報價項目,因而合意追加減系爭配電盤工項。況且,兩造於本院審理中已合意對於系爭配電盤工程以實做實算方式結算工程款(見本院卷三第151頁),則系爭配電盤 工程之價格計算,自應依照系爭配電盤工程實際施作規格及數量計算,始為合理。被告抗辯其並未同意追加減工項,故原告所得請求之系爭配電盤工程報酬範圍僅得以原始報價之工程預算單(即被證一、四,本院卷一第313至364頁、卷二第27至44頁)所載之金額為準云云,即非可採。 3.被告又抗辯原告於系爭配電盤工程初始報價時之價格均為含稅價,故嗣後請款時不應再加計營業稅等語,並提出被證一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預算單、被證四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預算單(見本院卷一第313至364頁、卷二第27至44頁)為證。惟觀前開被告所提出之工程預算單,其總表明細於「合計」欄位下,均特別另外列明「稅捐5%」之欄位(見本院卷一 第313頁、卷二第27頁),參照證人杜瑞成於本院審理中所 證:「以被證四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之工程預算單〈本院卷二第28至44頁〉的明細表跟總表來看,這份估價單應該還沒有加計百分之五的營業稅,明細要先列完才能在總表上填上金額及加值稅;這種標單的明細複價欄所寫的價格應該是未稅價」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29、132頁),且依證人林湘瑩前開所證,兩造所約定之系爭配電盤工程價格始終均為未稅價,由上足認原告當時就系爭配電盤工程報價時,於前開工程預算單所示金額均為未稅價,則原告主張系爭配電盤工程承攬工程款須以兩造原先約定之預算單所示金額再加計5% 營業稅計算,自屬有據。被告前開抗辯,則非可採。 (二)系爭配電盤工程原告承攬範圍如附件一、二所示,原告所得請款之金額,則應扣除附表所示爭議工項被告抗辯有理由之部分: 1.系爭配電盤工程之工程款結算應採取實做實算之方式,業如前述,而以原告本件追加減後實做之配電盤規格、數量,比對系爭配電盤工程原標單所約定之規格、數量,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有如附表1-1至1-7所示工項之變動,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則有附表2-1至2-6所示工項之變動。被告對於系爭配電盤工程除附表1、2以外之工項,實際施作之數量及規格各如附件一、二工程實作明細表「實作」欄所示乙節,亦不爭執,僅就附表所示之工項計價、數量有所爭執(見本院卷三第561至569頁),堪認本件工程款應以如附件一、二所示配電盤實作數量、規格及價格為依據加以計算之。至於系爭配電盤工程經追加減後,兩造就附表所示變動工項如何計價之部分有所爭執,原告主張前開變動工項應照兩造之前合意金額或原標單比例調整價格,被告則抗辯原告計算之配電盤單價仍應依照原標單計算,且有部分原告未施作,均不應列入本件請款範圍等語。以下逐一就附表所示爭議工項論述兩造主張抗辯是否可採。 2.就被告爭執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附表1-1箱體尺寸變更爭議 、1-5內容物實作數量爭議部分: ①原告主張此部分因單線圖變更導致將42只配電盤合併為14只,搭配規格較大之箱體,但內容物之銅排、五金另料、組配工資仍按原報價數量施作,故箱體單價部分應依照原報價金額比例計算,其餘無變動等語。查其中附表1-5編號1至6配 電盤內容物之數量、規格,原告主張均係依單線圖施作,被告就此不爭執(見本院卷三第714頁),應認原告前開主張 部分為可採。 ②附表1-1配電盤箱體部分,原告主張實作數量減少,但箱體 加大,箱體加大之單價依照尺寸比例加計請款金額,至附表1-5編號7至9其中C部分之配電盤內容物比照單線圖設置等情,均有原告提出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單線圖及箱體圖為證(見本院卷一第555至569、581頁、卷二第287至345頁),觀 原告主張之附表1-5編號7至9所示配電盤C部分(即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項次四-44、48、51配電盤品項「NFB1P50AF-15AT10KA110V」)實作數量核與單線圖所示相符(見卷三第525、539至552頁),並經證人林湘瑩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系爭配電盤工程箱體如有變更,原告是照原估尺寸比例計算,套公式後得到變更後金額;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項次四十四的配電盤的箱體有變少的情形,內容物沒有變少,是因為這是公共箱,把三個樓層的東西合併成一個箱體,但其實這箱體裡面還是需要這三個樓層的內容物,所以內容物是不變的,只有箱體變少、變大」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三第626至638頁),足認附表1-1及附表1-5編號1-6、7-9其中C部分之實 作數量應以原告主張之數量及尺寸為可採。又將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原標單之配電盤規格單價與附表1-1箱體加大尺寸 單價相互比對,原告本件所主張附表1-1加大後之配電盤單 價之計算,並無明顯悖於常理之處,原告此部分請款,尚屬有據。 ③然依據被告職員陳建州於本院審理中證稱:「42個電箱合併成14個後,箱體尺寸變大,但銅排、五金另料、銘牌一定是跟隨箱體數量,計價方式應該減縮成箱體數量...一個盤體 就是跟隨一式的組裝工資、銘牌、銅排,這部分合併電箱後銅排長度沒有變」等語(見本院卷三第657至658頁),則附表1-5編號7至9配電盤其中就f.組配工資、d.銅排、e.五金 另料之計價,應比照減縮後之箱體數量計價,較為合理,被告抗辯前開部分僅應以14式計價,而非42式等語,較屬有據。據此計算,附表1-5編號7至9所示f.組配工資、d.銅排、 e.五金另料款項,原告僅得請求94,388元【計算式:(1,298+100+850+1,297+100+850+1,297+100+850)元×14=94,38 8(元)】,是原告此部分請求金額應扣除188,776元。 3.就被告爭執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附表1-2銅排、五金另料含 各戶壓克力銘牌實作數量爭議部分: ①原告主張此部分配電盤因單線圖變更,被告為省工方便接線而要求原告新增銅排,導致此部分實作數量、複價變更等語,業據證人林湘瑩於本院審理中證述:「附表1-2所示配電 盤中的銅排及五金另料的數量、估價有變更,是因為我們當初交到現場的箱體是可以使用的,但因現場不好拉線,才請我們作銅排延伸,才會有銅排增加的費用。被告應該是想要省工,才叫我們作銅排延伸,讓被告比較好拉線。原本原告交付的箱體可以接線,但為省工才做的」等語可參(見本院卷三第627至633頁)。 ②被告雖辯稱原告本應交付可順利接線之配電盤,此部分應為原告改善瑕疵增生之費用,不得向被告請款云云。惟審酌兩造就本件配電盤安裝之分工,由原告製作組裝配電盤內部零件,被告則於案場進行配電盤外部接電安裝,則附表1-2應 為新增盤體原本應附銅排以外之銅牌延伸所生費用,佐以被告職員陳建州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銅排越長當然單價越高」等語(見本院卷三第657至658頁),可知於配電盤銅排延伸加長之情形,包含銅排、五金另料含各戶壓克力銘牌在內之整組零件施工成本單價自應予以調高,始屬合理,是原告此部分請求,仍屬有據。 4.就被告爭執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附表1-3原告製作志安公司 箱體外門爭議部分: ①原告主張兩造有合意以箱體原估金額充作修改及製作外門之費用等語,有證人林湘瑩之證述略以:「當初在報價的時候,不知道還有一些箱子埋在裡面,是我們送箱體過去時,才發現有箱體預埋在裡面了,我們有跟被告說每間製作的箱體尺寸不同,所以我們去現場修改的費用會大於重新製作箱體的費用,當時我們有合意不做追加減,正常應該是要追加,志安公司的箱體都是埋進去的,上面有底板螺絲孔,我們要把他磨掉,再種新的螺絲,我們還要量箱子的尺寸大小,看單線圖裡面的東西可不可以裝得下,我們要量尺寸製作外門」等語為證(見本院卷三第628至634頁),堪認原告請求附表1-3部分之款項,要屬有據。 ②被告雖抗辯此部分修改外門的費用與製作完整箱體的費用,顯不相當等語,然本件為原告已就前開附表1-3所示箱體製 作完成後,於現場安裝時才改依他人之原有箱體重新修改外門尺寸後加以組合安裝,此部分所耗費之時間成本依照電箱施作實務並不必然較單純製作箱體為低,被告此部分所辯並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之,難認可採。 5.就被告爭執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附表1-4配電盤內容單價與 原標單差異爭議部分: ①原告主張附表1-4其中編號1、2所示部分為被告要求統一「 家用ATS」配電盤規格,指示原告將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中 有關「家用ATS2P50AF15AT10KA,並附電源指示燈」均變更 為「家用ATS2P50AF15AT10KA NFBTYPE,並附電源指示燈」 等語。查證人林湘瑩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略以:「當初估價的時候,是照家用ATS2P50AF15AT10KA,但我們製作時發現單 線圖上大部分是有增加NFBTYPE,我們有跟被告說,我們有 合意全部都以NFBTYPE去製作整個案件」等語可稽(見本院 卷三第628至629頁)。 ②又原告主張附表1-4其中編號3、4所示部分,因單線圖標示 需附KEY,故提高為附KEY之價格等語。經查,此部分單線圖確實標示附KEY乙節,有附表1-4編號3、4配電盤之單線圖可證(見本院卷二第310頁),原告亦確實依照單線圖增加為 附KEY等節,亦有證人林湘瑩、陳建州之證述為據(見本院 卷三第629至630、643至644頁),原告前開所增列之請款金額,尚難認有顯不合理之處,被告僅空言辯稱有附KEY者單 價增加到7000元過高不合理云云,然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佐證之,所辯難以為採。 6.就被告爭執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附表1-6、文華一品配電盤 工程附表2-6配電盤中底板厚度不符原標單要求爭議部分: 原告主張此部分配電盤中底板依照原標單記載並無要求厚度等語,被告抗辯此部分中底板厚度依照原標單記載為2.0mm 等語。觀兩造就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項次三之7至12配電盤 ,依照原標單所示(見本院卷三第195至199頁)係記載「CASE500* 900+450*130T2.0mm粉體烤漆」;就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項次51、52配電盤依照原標單所示(見本院卷二第515 至516頁),係記載「「CASE550W* 700H*150D鍍鋅板2.0T附內門」,參以證人陳建州於本院審理中證稱:「CASE是指箱體本身,不含內容物,配電盤的中、底板製作是針對內容物做設計,箱體是結構,電裝是固定在底板,中底板不是外部箱體」等語(見本院卷三第654至655頁),可知兩造僅就系爭配電盤工程外箱體部分有約定厚度應為2.0mm,至於配電 盤中底板部分則無厚度2.0mm之要求,原告主張此部分並無 瑕疵等語,尚屬有據。又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之配電盤規格於施作前均有事前提供箱體圖及樣品予被告確認,亦有證人林湘瑩證述可稽(見本院卷三第631頁),是被告以中、底 板厚度未達2.0mm為由,主張扣除此部分銅排、五金另料、 壓克力銘牌、組配工資之款項,自屬無據。 7.就被告爭執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附表1-7所示項目未施作部 分: ①查原告主張附表1-7編號1與項次四-4「1ACP PANEL」屬不同之配電盤,被告亦已就此不再爭執(見本院卷三第577頁) ,故原告請求此部分費用,顯屬有據。 ②至原告主張確實有施作附表1-7編號2「busway連結」之部分等語,有原告提出前開部分之單線圖(見本院卷二第344頁 、卷三第553頁)為證,而該部分是用於連接外部柴油發電 機的總開關與新增之「D/GY -ΔPANEL」配電盤箱體間之連 結零件,原告確實有完成施作等情,業據證人林湘瑩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三第631至632頁)。被告雖抗辯此部分為被告另委由其他廠商施作,並提出眾孚計價詳細價目表為證(見本院卷三第589頁),然觀前開價目表所載之項目為「防火 裝甲型匯流排,銅板外殼(...2000A CU BUSWAY IP55)」 ,內容含「Feeder Busduct」6公尺、90度彎頭3只、盤面接頭2只、軟銅帶450mm等物、計價金額為229,650元,與原告 請求之附表1-7編號2「busway連結」內容含「銅牌100 *10t電線250平方」,計價僅40,000元差距甚大,且品項、規格 均有所不同,尚難僅憑此認定原告即漏未施作此項目,被告並未進一步舉證,所辯難認可採。 ③至附表1-7編號3之運什費30,000元部分,原告雖主張係原告將各配電盤運輸至案場之運送費用,然兩造就系爭配電盤工程為總價承包,原標單所載之配電盤各式報價應已內含配電盤運送費用,此觀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原標單就運什費項目原報價均為「0」元(見本院卷一第328頁)至明,此費用不應再另外加計,原告此部分請求,要屬無據。 ④附表1-7編號4之後續追加銅排製作及修改費用部分,查原告主張因被告後續另追加銅牌及要求修改,業據原告提出此部分之簽收單為證(見本院卷一第539至553頁),參以證人林湘瑩亦證稱這是當初是被告師傅現場有需要,要求原告做好來原告公司拿的等語(見本院卷三第65頁),堪認原告請求此部分金額,亦自屬有據。 8.就被告爭執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附表2-1箱體尺寸變更爭議 部分:原告主張附表2-1編號1的配電盤是被告要求與相鄰配電盤外型一致美觀而變更,編號2、3的配電盤是依單線圖變更等語,業據原告提出兩造協調箱體尺寸之LINE對話記錄(見本院卷一第555至569、581頁)、編號1配電盤箱體圖(見本院卷三第555頁)為證,參以被告對於前開箱體實際施作 尺寸如原告所主張之大小亦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396頁) ,原告請求此部分變更之費用,即屬有據。被告抗辯無變更之必要等語,則非可採。 9.就被告爭執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附表2-2配電盤有無施作爭 議部分:原告主張此部分配電盤均已施作完成並交付被告等語,被告則辯稱原告並未施作等語。查證人陳建州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原告沒有交付附表2-2編號1、2的配電盤,編 號3是表箱裡面的接地銅排,現場沒有施作」等語(見本院 卷三第646頁),參以被告委由慧清水電重新施作附表2-2編號2所示「1MPS3」配電盤,除據被告提出慧清水電估價單為依據(見本院卷二第61頁)外,亦經證人楊瑞榮於本院審理中所證略以:「前開估價單所載的1MPS3是文華一品S3店面 夾層用的配電盤,是新做的配電盤要放進去的,箱體裡面本來都沒有東西」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23至124頁),足見被告抗辯原告沒有施作附表2-2之部分等語,應屬有據,原告 並未提出證據證明確實有施作此部分之配電盤,其此部分請求款項共計73,827元,要難准許。 10.就被告爭執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附表2-3銅牌製作費用增加 爭議部分:查原告主張就附表2-3編號1、2配電盤的銅牌有 增加修改費用共計96,210元等語,被告雖就本件有追加施作附表2-3所示共10式之銅牌不爭執,然抗辯應以每式4,000元之價格計價,原告任意提高單價為每式9,675元、9,135元,為浮濫報價等語。經查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原標單就此部分銅牌製作價格雖未載明價格(見本院卷二第514至515頁),惟被告既對於以每式4,000元計價不爭執,參以原告就文華 一品配電盤工程其他類似規格大小之配電盤中「CUBUS BAR &SUPPORT」銅牌每式報價約在1,200元至7,800元間,原告 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此部分單價計算之合理性,應以被告抗辯之每式4,000元計價,較為合理。據此,此部分款項, 原告僅得請求40,000元【計算式:4,000元×10=40,000( 元)】,是原告此部分請求金額應扣除56,210元。 11.就被告爭執附表2-4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配電箱箱體外門扣 除金額爭議部分:原告主張此部分因被告遲未提供箱體外門圖示,故未施作項次51至52所示配電盤箱體外門共78座,以每座997元計算,此部分扣除款項共計77,766元等語,被告 則抗辯配電盤箱體外門為原告本件承攬施作範圍,原告既未施作,而由被告委託其他廠商施作,應以其他廠商施作外門之金額即每座1,892元扣除等語。經查,兩造對於原告並未 施作附表2-4箱體外門共78座乙節並不爭執,此部分自應於 原告請求之報酬中予以扣除。而觀被告另行委由盟昌企業社所施作相似規格之外門價格為1,750元,有盟昌企業社客戶 對帳單存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53頁),而原告並未提出證據說明為何以每座997元計價之理由,是本院認前開外門單 價應以每座1,750元予以扣除,較為合理,是此部分扣除金 額應改為136,500元,原告請求款項需再扣除58,734元【計 算式:(1,750×78)-77,766=58,734元】。 12.就被告爭執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附表2-5內容物實際施作數 量爭議部分:原告主張附表2-5編號1所示零件依照單線圖計算各需132只,被告抗辯依照單線圖計算只需66只等語。經 查,依據證人陳建州於本院審理中所證略以:「單線圖上烘衣機插座的部分是劃掉的,不需要做,第12個電器櫃插座只要做1個,2到18樓總共有66戶,所以是66個」等語(見本院卷三第646至647頁),經核與單線圖之記載相符(見本院卷三第557頁),被告辯稱此部分零件只需66只,要屬有據, 原告請求132只金額184,800元,則屬無據。是此部分之款項,原告僅得請求92,400元,原告請求金額應再扣除92,400元【計算式:184,800-(700×66)×2=92,400元】。 (三)本件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結算工程款為7,123,090元,文華 一品配電盤工程結算工程款為3,529,720元,原告所得請求 之工程款為2,252,810元,逾此範圍,則屬無據: 1.以附件一、二工程實作明細表所載之金額,扣除其中兩造嗣後於本院審理中合意就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項次四-44「"E3AR-E23AR""E3BR -E23BR"PANEL b.NFB2P50AF-20AT10KA190V」請求金額由7,938元改為2,646元(亦即同意扣除5,292元 ,計算式:7,938-2,646=5,292元)、同意扣除之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項次五「MR PANEL 5.TR 3438OV/19O-110V15KVA油式」15,000元之部分(即原告準備六狀所載不爭執部分,見本院卷三第515、529頁),以及依照前述認定被告爭執如附表所示有理由部分之款項,據此計算: ①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原定工程標單之工程總金額為6,485,849元(未稅),經追加減後工程款共計7,007,963元,扣除項次四-44差額5,292元,及扣除被告爭執有理由之附表1-5編 號7至9銅排、五金另料、銘牌、組配工資等費用188,776元 、附表1-7編號3之運什費30,000元,加計5%營業稅後,金 華博悅配電盤工程款項總額為7,123,090元【計算式:(7,007,963-5,292-188,776-30,000)×1.05=7,123,09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②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原定工程標單之工程總金額為3,687,695元,嗣經追加減後,工程金額共計3,657,809元,扣除項次五15,000元,及扣除被告爭執有理由之附表2-2配電盤73,827元、附表2-3銅牌製作費用56,210元、附表2-4箱體外門扣 除金額58,734元、附表2-5內容物實際施作數量92,400元後 ,加計5%營業稅後,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款項總額為3,529,720元【計算式:(3,657,809-15,000-73,827-56,210 -58,734-92,400)×1.05=3,529,720(元,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 ③系爭配電盤工程款項總計為10,652,810元,扣除原告主張被告已經給付之工程款8,400,000元,原告本件得請求之工程 款報酬為2,252,810元【計算式:(7,123,090+3,529,720 )-8,400,000=2,252,810(元)】。 2.被告雖抗辯就系爭配電盤工程業已給付9,763,834元云云, 並提出支票9紙為證(見本院卷二第145至153頁)。惟原告 爭執前開支票有部分為兩造合作之其他工程之報酬等語,應由被告就前開支票款均用以清償系爭配電盤工程工程款債務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查原告於系爭配電盤工程施工同時期確實另有承攬被告其他工程項目,業經證人林湘瑩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明確(見本院卷三第68至69頁),並有原告所提出其他工程報價單、發票、簽收單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87至134頁),足認原告主張前開支票款僅有8,400,000元用以清償系爭配電盤工程款項等語,確屬有據,被告並未提出證據證明兩造間並無其他工程款債務,而前開支票款均全數用於清償系爭配電盤工程之工程款,前開抗辯,委無可採。 3.被告又主張原告未依照約定完工,依照民法第502條規定解 除系爭契約,故原告不得請求剩餘工程款云云。惟查原告否認兩造就系爭配電盤工程有約定完工日期,而觀系爭配電盤工程標單均無完工期限之記載,被告復未提出證據證明兩造間確實有完工日期之約定,其主張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需於107年1月31日前完工、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需於107年5月31日前完工等語,自屬無據,其以原告遲延完工為由請求解除系爭契約,亦無可採。 (四)被告之抵銷抗辯,不符合抵銷要件,均不可採: 1.被告雖抗辯原告就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有如被告提出之SGS 驗收缺失項目表所載等未標示名牌、名稱等之瑕疵,就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亦有名淞企業有限公司函文所載迴路名稱未標示等瑕疵,因而另行支出修補費用及遭上包業者求償逾期違約金之損害賠償總計8,494,974元等語,惟: ①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民法第49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項定作人之自行修補權及修補費用償 還請求權,必以承攬之工作有瑕疵,經定作人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承攬人不於該期限內修補者始足當之。乃因承攬人具有專業知識,修繕能力較強,且較定作人接近生產程序,更易於判斷瑕疵可否修補,故由原承攬人先行修補瑕疵較能實現以最低成本獲取最大收益之經濟目的。是以民法第495條雖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 疵者,定作人除依民法第493條及第494條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惟定作人依此規定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仍應依民法第493條規定先行 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始得為之,尚不得逕行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庶免可修繕之工作物流於無用,浪費社會資源(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5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②經查:被告主張系爭配電盤工程有瑕疵,以對原告之修補費用債權抵銷本件所欠工程款債務,依照前開說明,除需就系爭配電盤工程確實有被告所主張之瑕疵等節加以舉證以外,尚須證明被告曾定相當期限請求原告修補瑕疵,但原告逾期未修補之事實,始得依法為抵銷。就被告是否有定期通知原告修補系爭配電盤工程瑕疵乙節,被告雖提出107年5月18日得渡法律事務所律師函文、107年5月30日存證信函(見本院卷一第365至375頁)為證,然觀前開函文所載意旨略為被告認原告就系爭配電盤工程尚未施作完成,要求原告限期儘速進場施工,嗣並以原告未依期進場施工為由解除契約等語,全然未提及瑕疵具體內容及催告修補之情,難以此即認被告另行委由其他廠商修補前述瑕疵前,有通知原告定期自行修補。參以被告於發現其所主張之前述瑕疵後,並未通知原告修補,逕洽其他廠商處理等節,業據被告公司現場作業主管楊瑞榮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瑕疵發現之後,是否請原告去修補?)不是,我們是叫盟昌及另一間廠商去配合完成」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20頁),足認被告確實未先定期 催告原告修補瑕疵,而另逕行委請盟昌企業社、中和碁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和碁電公司)、名淞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名淞公司)、慧清水電行施作,不符瑕疵費用償還請求權之要件。據此,被告給付其他廠商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費用1,107,150元、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費用1,393,824元,均不得自應給付予原告之系爭配電盤工程款中扣除。 ③況且,被告就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主張瑕疵部分,被告雖提出案場缺失照片(見本院卷一第395至503頁)、配電盤及箱體缺失函文(見本院卷二第571至624頁),及名淞公司估價單、發票、盟昌企業社對帳單、名淞公司報價單、慧清水電行估價單(見本卷二第45至49、53至66、575頁)為證,並 舉證人杜瑞成、朱春吉之證述為佐;就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主張瑕疵部分,被告雖提出SGS驗收缺失項目表(見本院卷 二第403至448頁中螢光筆畫記部分)、配電盤及箱體缺失修繕照片(見本院卷二第531-2至548頁)、盟昌企業社報價單、中和碁電公司銷貨單、被告報價單(見本院卷二第49至52、525至527、531頁)為證,並舉證人楊瑞榮、蘇銘鴻、林 志信之證述為據。惟兩造均不爭執文華一品及金華博悅案場之配電盤工程有部分項目及盤體並非原告所施作(有部分合意追減扣除),而觀前開缺失照片及估價單、報價單、對帳單之記載均屬簡略,難以具體特定是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何項次之配電盤,無法遽認是原告本件請款施作之範圍,證人蘇銘鴻(盟昌企業社員工)亦證稱盟昌企業社的對帳單所載項目無法核對到具體配電盤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37頁); 證人朱春吉(名淞公司副總)則證稱被告就金華博悅配電盤缺失表上所載的未標示名稱,現場回報有的有做,不是全部都沒有做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43至144頁);證人林志信(中和碁電公司工程師)也證稱中和碁電公司的銷貨單上零件看不出來是哪些配電盤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49至150頁),被告所提前開證據,是否足以證明原告就系爭配電盤工程確有被告所指之瑕疵存在,亦有可疑,原告主張被告所指之瑕疵或非原告施作範圍、或原告確有施作完成等語,即非無據。被告以此為由主張抵銷,不足為採。 ④被告又抗辯因原告給付遲延致被告遭上包業者詠美公司求償工程逾期之懲罰性違約金5,994,000元等語,雖提出文華一 品工務會議記錄、詠美公司函文為證(見本院卷二第653至 657頁)。惟查,證人即詠美公司總經理杜瑞成證稱略以: 「我還在計算求償金,雖然SGS的驗收完成了,但還有其他 的項目,等全部完成以後,我們會跟業主對我們公司同等的條件向被告要求罰款;業主和興公司去年有用書面發文告知我沒有在期限完工的事情,但具體還沒有請求,我們可能會協商減少違約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27至128、132頁) ,可知詠美公司尚未給付業主違約金,詠美公司亦尚未向被告具體請求違約金,尚難認定被告對詠美公司之違約金債務已經發生並屆清償期,被告以此主張抵銷,亦屬無據。 2.據上,被告以系爭配電盤工程存有瑕疵,主張以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修補費用1,107,150元、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修補 費用1,393,824元為抵銷等語,均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兩造合意就系爭配電盤工程實作實算,經本院認定原告請求之附件一、二所示款項,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結算工程款於7,123,090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文華一品配電 盤工程結算工程款於3,529,720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其餘 部分均不應准許,扣除被告已給付之8,400,000元後,原告 所得請求之工程款為2,252,810元。被告雖抗辯原告就系爭 配電盤工程施作有瑕疵,以另行支出修補費用及遭上包業者詠美公司求償逾期違約金之損害賠償總計8,494,974元為抵 銷抗辯,均非可採。 (六)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同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定。是原告依上開規定併予請求被告給付系爭配電盤工程2,107,781元,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6月22 日起、後續追加工項部分之145,029元自107年9月27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亦 應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252,810元,及其中2,107,781元自107年6月22日起、其中145,029元自107年9月2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超過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與本件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被告亦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均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則應駁回。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楊意萱 附表: ┌──────────────────────────────────────────────┐ │附表1-1: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箱體尺寸變更爭議 │ ├─┬──────┬─────────────┬───────────────┬───────┤ │編│項次及品項 │原標單 │實作(原告主張) │被告爭執 │ │號│ ├──────┬──────┼───────┬───────┤ │ │ │ │約定之規格( │價格 │規格(公厘) │價格 │ │ │ │ │公厘) 、數量│ │、數量 │ │ │ ├─┼──────┼──────┼──────┼───────┼───────┼───────┤ │1 │二-1 │原估箱體尺寸│單價9,822 元│實作箱體尺寸 │單價16,370元 │單價9,822 元×│ │ │"P1,P15" │800*1600*350│ │600*2000*600 │ │1 盤 │ │ │PANEL ├──────┼──────┼───────┼───────┤ │ │ │ │2盤 │複價19,644元│1盤 │複價16,370元 │ │ ├─┼──────┼──────┼──────┼───────┼───────┼───────┤ │2 │二-2 │原估箱體尺寸│單價9,822 元│實作箱體尺寸 │單價16,370元 │單價9,822 元×│ │ │"P2 ,P4 ,P6 │800*1600*350│ │600*2000*600 │ │3 盤=29,466 元│ │ │,P11,P13" ├──────┼──────┼───────┼───────┤ │ │ │PANEL │5盤 │複價49,110元│3 盤 │複價49,110元 │ │ ├─┼──────┼──────┼──────┼───────┼───────┼───────┤ │3 │二-3 │原估箱體尺寸│單價9,822 元│實作箱體尺寸 │單價16,370元 │單價9,822 元×│ │ │"P3,P10" │800*1600*350│ │600*2000*600 │ │1 盤=9,822 元 │ │ │PANEL ├──────┼──────┼───────┼───────┤ │ │ │ │2盤 │複價19,644元│1 盤 │複價16,370元 │ │ ├─┼──────┼──────┼──────┼───────┼───────┼───────┤ │4 │二-4 │原估箱體尺寸│單價9,822元 │實作箱體尺寸 │單價16,370元 │單價9,822 元×│ │ │"P5 ,P7 ,P9 │800*1600*350│ │600*2000*600 │ │3 盤=29,466 元│ │ │,P12,P14" ├──────┼──────┼───────┼───────┤ │ │ │PANEL │5 盤 │複價49,110元│3 盤 │複價49,110元 │ │ │ │ │ │ │ │ │ │ │ │ │ │ │ │ │ │ ├─┼──────┼──────┼──────┼───────┼───────┼───────┤ │5 │二-5 │原估箱體尺寸│單價9,822元 │實作箱體尺寸 │單價16,370元 │單價9,822 元×│ │ │"P8"PANEL │800*1600*350│ │600*2000*600 │ │3 盤=29,466 元│ │ │ ├──────┼──────┼───────┼───────┤ │ │ │ │1盤 │複價9,822 元│3盤 │複價49,110元 │ │ ├─┼──────┼──────┼──────┼───────┼───────┼───────┤ │6 │二-7 │原估箱體尺寸│單價7,323元 │實作箱體尺寸 │單價11,267元 │單價7,323 元×│ │ │"KWHMPA""KWH│600*1500*350│ │600*2100*450 │ │2 盤=14,646 元│ │ │MPB"PANEL ├──────┼──────┼───────┼───────┤(同原標單) │ │ │ │2盤 │複價14,646元│2盤 │複價22,534元 │ │ ├─┼──────┼──────┼──────┼───────┼───────┼───────┤ │7 │二-8 │原估箱體尺寸│單價7,323元 │實作箱體尺寸 │單價11,267元 │單價7,323 元×│ │ │"KWHMP"PANEL│600*1500*350│ │600*2100*450 │ │1 盤=7,323 元 │ │ │ ├──────┼──────┼───────┼───────┤(同原標單) │ │ │ │1盤 │複價7,323元 │1盤 │複價11,267元 │ │ ├─┼──────┼──────┼──────┼───────┼───────┼───────┤ │8 │三-6 │原估箱體尺寸│單價1,271 元│實作箱體尺寸 │單價1,408 元 │單價1,271 元×│ │ │"EB1SR"PANEL│400*400*150 │ │500*900 │ │1 盤=1,271元 │ │ │ │ │ │+450*130 │ │(同原標單) │ │ │ ├──────┼──────┼───────┼───────┤ │ │ │ │1盤 │複價1,271 元│1盤 │複價1,408 元 │ │ ├─┼──────┼──────┼──────┼───────┼───────┼───────┤ │9 │三-7 │原估箱體尺寸│單價2,874元 │實作箱體尺寸 │單價4,594元 │單價2,874元× │ │ │"3A1~19A1, │500*800*150 │ │500*900 │ │34盤=97,716 元│ │ │3B1~19B1" │ │ │+450*130 │ │(同原標單) │ │ │PANEL ├──────┼──────┼───────┼───────┤ │ │ │ │34盤 │複價97,716元│34盤 │複價156,196 元│ │ ├─┼──────┼──────┼──────┼───────┼───────┼───────┤ │10│三-8 │原估箱體尺寸│單價2,874元 │實作箱體尺寸 │單價4,594元 │單價2,874 元×│ │ │"2A2~19A2, │500*800*150 │ │500*900 │ │36盤=103,464元│ │ │2B2~19B2" │ │ │+450*130 │ │(同原標單) │ │ │PANEL ├──────┼──────┼───────┼───────┤ │ │ │ │36盤 │複價103,464 │36盤 │複價165,384 元│ │ │ │ │ │元 │ │ │ │ ├─┼──────┼──────┼──────┼───────┼───────┼───────┤ │11│三-9 │原估箱體尺寸│單價2,874元 │實作箱體尺寸 │單價4,594元 │單價2,874 元×│ │ │"2A3~19A3, │500*800*150 │ │500*900 │ │36盤=103,464元│ │ │2B3~19B3" │ │ │+450*130 │ │(同原標單) │ │ │PANEL ├──────┼──────┼───────┼───────┤ │ │ │ │36盤 │複價103,464 │36盤 │複價165,384 元│ │ │ │ │ │元 │ │ │ │ ├─┼──────┼──────┼──────┼───────┼───────┼───────┤ │12│三-10 │原估箱體尺寸│單價2,874元 │實作箱體尺寸 │單價4,594元 │單價2,874 元×│ │ │"20A1~23A1, │500*800*150 │ │500*900 │ │8 盤=22,992 元│ │ │20B1~23B1" │ │ │+450*130 │ │(同原標單) │ │ │PANEL ├──────┼──────┼───────┼───────┤ │ │ │ │8盤 │複價22,992元│8盤 │複價36,752元 │ │ ├─┼──────┼──────┼──────┼───────┼───────┼───────┤ │13│三-11 │原估箱體尺寸│單價2,874元 │實作箱體尺寸 │單價4,594元 │單價2,874 元×│ │ │"20A2~23A2, │500*800*150 │ │500*900 │ │8 盤=22,992 元│ │ │20B2~23B2" │ │ │+450*130 │ │(同原標單) │ │ │PANEL ├──────┼──────┼───────┼───────┤ │ │ │ │8盤 │複價22,992元│8盤 │複價36,752元 │ │ ├─┼──────┼──────┼──────┼───────┼───────┼───────┤ │14│三-12 │原估箱體尺寸│單價2,874元 │實作箱體尺寸 │單價4,594元 │單價2,874 元×│ │ │"20A3~23A3, │500*800*150 │ │500*900 │ │8 盤=22,992 元│ │ │20B3~23B3" │ │ │+450*130 │ │(同原標單) │ │ │PANEL ├──────┼──────┼───────┼───────┤ │ │ │ │8盤 │複價22,992元│8盤 │複價36,752元 │ │ ├─┼──────┼──────┼──────┼───────┼───────┼───────┤ │15│四-3 │原估箱體尺寸│"B1LV"PANEL │實作箱體尺寸 │單價10,227元 │單價3,582 元×│ │ │"B1LV"PANEL │600*850*150 │單價3,582 元│600 │ │1 盤=3,582元 │ │ │( 與四-5 │ │"EB1LV"PANEL│+600*1280*150 │ │ │ │ │"EB1LV"PANEL│ │單價2,210元 │ │ │ │ │ │、四-8 │ │"EB1RV"PANEL│ │ │ │ │ │"EB1RV"PANEL│ │單價2,542元 │ │ │ │ │ │箱體合併) ├──────┼──────┼───────┼───────┤ │ │ │ │各1盤 │"B1LV"PANEL │1盤 │複價10,227元 │ │ │ │ │ │複價3,582 元│ │ │ │ │ │ │ │"EB1LV"PANEL│ │ │ │ │ │ │ │複價2,210元 │ │ │ │ │ │ │ │"EB1RV"PANEL│ │ │ │ │ │ │ │複價2,542元 │ │ │ │ ├─┼──────┼──────┼──────┼───────┼───────┼───────┤ │16│四-17 │原估箱體尺寸│"ER2RV"PANEL│實作箱體尺寸 │單價4,290元 │單價1,878 元×│ │ │"ER2RV"PANEL│500*500*150 │單價1,878 元│600*500 │ │1 盤=1,878 元 │ │ │( 與四-22 │ │"ER2LV"PANEL│+500*150 │ │ │ │ │"ER2LV"PANEL│ │單價1,878 元│ │ │ │ │ │箱體合併) ├──────┼──────┼───────┼───────┤ │ │ │ │各1盤 │"ER2RV"PANEL│1盤 │複價4,290元 │ │ │ │ │ │複價1,878 元│ │ │ │ │ │ │ │"ER2LV"PANEL│ │ │ │ │ │ │ │複價1,878 元│ │ │ │ ├─┼──────┼──────┼──────┼───────┼───────┼───────┤ │17│四-27 │原估箱體尺寸│"B4L"PANEL │實作箱體尺寸 │單價6,861 元 │單價1,878 元×│ │ │"B4L"PANEL │500*500*150 │單價1,878 元│500+500*550 │ │1 盤=1,878 元 │ │ │( 與四-34 │ │"EB4R"PANEL │+450*150 │ │ │ │ │"EB4R"PANEL │ │單價1,878 元│ │ │ │ │ │、四-30 │ │"EB4L"PANEL │ │ │ │ │ │"EB4L"PANEL │ │單價2,716 元│ │ │ │ │ │箱體合併) ├──────┼──────┼───────┼───────┤ │ │ │ │各1盤 │"B4L"PANEL │1盤 │複價6,861 元 │ │ │ │ │ │複價1,878 元│ │ │ │ │ │ │ │"EB4R"PANEL │ │ │ │ │ │ │ │複價1,878 元│ │ │ │ │ │ │ │"EB4L"PANEL │ │ │ │ │ │ │ │複價2,716 元│ │ │ │ ├─┼──────┼──────┼──────┼───────┼───────┼───────┤ │18│四-28 │原估箱體尺寸│"B3L"PANEL │實作箱體尺寸 │單價4,290 元 │單價1,878 元×│ │ │"B3L"PANEL │500*500*150 │單價1,878 元│500 │ │1 盤=1,878 元 │ │ │( 與四-31 │ │"EB3L"PANEL │+500*600*150 │ │ │ │ │"EB3L"PANEL │ │單價2,716 元│ │ │ │ │ │箱體合併) ├──────┼──────┼───────┼───────┤ │ │ │ │各1盤 │"B3L"PANEL │1盤 │複價4,290 元 │ │ │ │ │ │複價1,878 元│ │ │ │ │ │ │ │"EB3L"PANEL │ │ │ │ │ │ │ │複價2,716 元│ │ │ │ ├─┼──────┼──────┼──────┼───────┼───────┼───────┤ │19│四-29 │原估箱體尺寸│"B2L"PANEL │實作箱體尺寸 │單價4,820元 │單價1,878 元×│ │ │"B2L"PANEL (│500*500*150 │單價1,878 元│550 │ │1 盤=1,878 元 │ │ │與四-32 │ │"EB2L"PANEL │+550*620*150 │ │ │ │ │"EB2L"PANEL │ │單價2,716 元│ │ │ │ │ │箱體合併) ├──────┼──────┼───────┼───────┤ │ │ │ │各1盤 │"B2L"PANEL │1盤 │複價4,820元 │ │ │ │ │ │複價1,878 元│ │ │ │ │ │ │ │"EB2L"PANEL │ │ │ │ │ │ │ │複價2,716 元│ │ │ │ ├─┼──────┼──────┼──────┼───────┼───────┼───────┤ │20│四-36 │原估箱體尺寸│"EB4WP"PANEL│實作箱體尺寸 │單價9,129元 │單價5,027 元×│ │ │"EB4WP"PANEL│700*1000*200│單價5,027 元│600 │ │1 盤=5,027 元 │ │ │( 與四-38 │ │"B4P1"PANEL │+700*1000*200 │ │ │ │ │"B4P1"PANEL │ │單價3,582元 │ │ │ │ │ │箱體合併) ├──────┼──────┼───────┼───────┤ │ │ │ │各1盤 │"EB4WP"PANEL│1盤 │複價9,129元 │ │ │ │ │ │複價5,027 元│ │ │ │ │ │ │ │"B4P1"PANEL │ │ │ │ │ │ │ │複價3,582元 │ │ │ │ ├─┼──────┼──────┼──────┼───────┼───────┼───────┤ │21│四-42 │原估箱體尺寸│"E2AR"PANEL │實作箱體尺寸 │單價8,060元 │單價2,471 元×│ │ │"E2AR"PANEL │550*600*170 │單價2,471 元│600*2000*150 │ │1 盤=2,471 元 │ │ │( 與四-47 │ │"2LA"PANEL │ │ │ │ │ │"2LA"PANEL、│ │單價2,471 元│ │ │ │ │ │四-50 │ │"E2LA"PANEL │ │ │ │ │ │"E2LA"PANEL │ │單價2,471 元│ │ │ │ │ │箱體合併) ├──────┼──────┼───────┼───────┤ │ │ │ │各1盤 │"E2AR"PANEL │1盤 │複價8,060元 │ │ │ │ │ │複價2,471 元│ │ │ │ │ │ │ │"2LA"PANEL │ │ │ │ │ │ │ │複價2,471 元│ │ │ │ │ │ │ │"E2LA"PANEL │ │ │ │ │ │ │ │複價2,471 元│ │ │ │ ├─┼──────┼──────┼──────┼───────┼───────┼───────┤ │22│四-43 │原估箱體尺寸│"E2BR"PANEL │實作箱體尺寸 │單價8,060元 │單價2,471 元×│ │ │"E2BR"PANEL │550*600*170 │單價2,471 元│600*2000*150 │ │1 盤=2,471 元 │ │ │ (與四-47 │ │"2LB"PANEL │ │ │ │ │ │"2LB"PANEL、│ │單價2,471 元│ │ │ │ │ │四-50 │ │"E2LB"PANEL │ │ │ │ │ │"E2LB"PANEL │ │單價2,471 元│ │ │ │ │ │箱體合併) ├──────┼──────┼───────┼───────┤ │ │ │ │各1盤 │"E2BR"PANEL │1盤 │複價8,060元 │ │ │ │ │ │複價2,471 元│ │ │ │ │ │ │ │"2LB"PANEL │ │ │ │ │ │ │ │複價2,471 元│ │ │ │ │ │ │ │"E2LB"PANEL │ │ │ │ │ │ │ │複價2,471 元│ │ │ │ ├─┼──────┼──────┼──────┼───────┼───────┼───────┤ │23│四-52 │原估箱體尺寸│"ER1LA""ER1L│實作箱體尺寸 │單價12,169元 │單價2,471 元×│ │ │"ER1LA""ER1L│550*620*150 │B"PANEL │750*2300*250 │ │2 盤=4,942元 │ │ │B"PANEL │ │單價2,471 元│ │ │ │ │ │( 與四-64 │ │"R1LA"PANEL │ │ │ │ │ │"R1LA"PANEL │ │單價7,222元 │ │ │ │ │ │、四-74 │ │"R1LB"PANEL │ │ │ │ │ │"R1LB"PANEL │ │單價6,876元 │ │ │ │ │ │、四-62 │ │"ER1FA"PANEL│ │ │ │ │ │"ER1FA"PAN │ │單價2,990元 │ │ │ │ │ │EL、四-72 "E│ │"ER1FB"PANEL│ │ │ │ │ │R1FB"PANEL箱│ │單價3,640 元│ │ │ │ │ │體合併) ├──────┼──────┼───────┼───────┤ │ │ │ │"ER1LA""ER1L│"ER1LA""ER1L│2盤 │複價24,338元 │ │ │ │ │B"PANEL │B"PANEL │ │ │ │ │ │ │2盤、 │複價4,942 元│ │ │ │ │ │ │其他各1盤 │"R1LA"PANEL │ │ │ │ │ │ │ │複價7,222元 │ │ │ │ │ │ │ │"R1LB"PANEL │ │ │ │ │ │ │ │複價6,876元 │ │ │ │ │ │ │ │"ER1FA"PANEL│ │ │ │ │ │ │ │複價2,990元 │ │ │ │ │ │ │ │"ER1FB"PANEL│ │ │ │ │ │ │ │複價3,640 元│ │ │ │ ├─┼──────┼──────┼──────┼───────┼───────┼───────┤ │24│四-58 │原估箱體尺寸│"B2LA"PANEL │實作箱體尺寸 │單價6,413元 │單價2,716 元×│ │ │"B2LA"PANEL │600*630*150 │單價2,716元 │550 │ │1 盤=2,716 元 │ │ │( 與四-59 │ │"EB2LA"PANEL│+550*800*200 │ │ │ │ │"EB2LA"PANEL│ │單價2,716元 │ │ │ │ │ │箱體合併) ├──────┼──────┼───────┼───────┤ │ │ │ │各1盤 │"B2LA"PANEL │1盤 │複價6,413元 │ │ │ │ │ │複價2,716元 │ │ │ │ │ │ │ │"EB2LA"PANEL│ │ │ │ │ │ │ │複價2,716元 │ │ │ │ ├─┼──────┼──────┼──────┼───────┼───────┼───────┤ │25│四-63 │原估箱體尺寸│"1LA"PANEL │實作箱體尺寸 │單價8,060元 │單價1,878 元×│ │ │"1LA"PANEL │500*500*150 │單價1,878元 │600*2000*150 │ │1 盤=1,878 元 │ │ │( 與四-60 │ │"E1RA"PANEL │ │ │ │ │ │"E1RA"PANEL │ │單價1,878元 │ │ │ │ │ │箱體合併) ├──────┼──────┼───────┼───────┤ │ │ │ │各1盤 │"1LA"PANEL │1盤 │複價8,060元 │ │ │ │ │ │複價1,878元 │ │ │ │ │ │ │ │"E1RA"PANEL │ │ │ │ │ │ │ │複價1,878元 │ │ │ │ ├─┼──────┼──────┼──────┼───────┼───────┼───────┤ │26│四-68 │原估箱體尺寸│"B2LB"PANEL │實作箱體尺寸 │單價6,413元 │單價2,716 元×│ │ │"B2LB"PANEL │600*630*150 │單價2,716 元│550 │ │1 盤=2,716 元 │ │ │( 與四-69 │ │"EB2LB"PANEL│+550*800*200 │ │ │ │ │"EB2LB"PANEL│ │單價2,716 元│ │ │ │ │ │箱體合併) ├──────┼──────┼───────┼───────┤ │ │ │ │各1盤 │"B2LB"PANEL │1盤 │複價6,413元 │ │ │ │ │ │複價2,716 元│ │ │ │ │ │ │ │"EB2LB"PANEL│ │ │ │ │ │ │ │複價2,716 元│ │ │ │ ├─┼──────┼──────┼──────┼───────┼───────┼───────┤ │27│四-73 │原估箱體尺寸│"1LB"PANEL │實作箱體尺寸 │單價8,060元 │單價2,542 元×│ │ │"1LB"PANEL │550*600*170 │單價2,542 元│600*2000*150 │ │1 盤=2,542 元 │ │ │( 與四-70 │ │"E1RB"PANEL │ │ │ │ │ │"E1RB"PANEL │ │單價1,878元 │ │ │ │ │ │箱體合併) ├──────┼──────┼───────┼───────┤ │ │ │ │各1盤 │"1LB"PANEL │1盤 │複價8,060元 │ │ │ │ │ │複價2,542 元│ │ │ │ │ │ │ │"E1RB"PANEL │ │ │ │ │ │ │ │複價1,878元 │ │ │ │ └─┴──────┴──────┴──────┴───────┴───────┴───────┘ ┌──────────────────────────────────────────┐ │附表1-2: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配電盤銅排、五金另料含各戶壓克力銘牌實作數量爭議 │ │ │ ├─┬────┬─────┬───────────┬─────────┬───────┤ │編│項次 │品項 │原標單 │實作(原告主張) │被告爭執 │ │號│ │ ├────┬──────┼──┬──────┤ │ │ │ │ │約定之規│價格 │規格│價格 │ │ │ │ │ │格、數量│ │ │ │ │ ├─┼────┼─────┼────┼──────┼──┼──────┼───────┤ │1 │二-8 │c.銅排 │業主自理│ │2式 │單價6,675元 │單價6,675 元×│ │ │"KWHMP" │ │ │ │ ├──────┤1 式=6,675 元 │ │ │PANEL │ │ │ │ │複價13,350元│ │ │ │ ├─────┼────┼──────┼──┼──────┼───────┤ │ │ │d . 五金另│業主自理│ │2式 │單價200 元 │單價200 元×1 │ │ │ │料含各戶壓│ │ │ ├──────┤式=200 元 │ │ │ │克力銘牌 │ │ │ │複價400元 │ │ ├─┼────┼─────┼────┼──────┼──┼──────┼───────┤ │2 │二-9 │f.銅排 │1式 │單價2,090 元│4式 │單價5,460元 │單價2,090 元×│ │ │"KWH-A1"│ │ ├──────┤ ├──────┤1 式=2,090 元 │ │ │PANEL │ │ │複價2,090 元│ │複價21,840元│ │ ├─┼────┼─────┼────┼──────┼──┼──────┼───────┤ │3 │二-10 │e.銅排 │1式 │單價2,090 元│4式 │單價2,090 元│單價2,090 元×│ │ │"KWH-A2"│ │ ├──────┤ ├──────┤1 式=2,090 元 │ │ │PANEL │ │ │複價2,090 元│ │複價8,360元 │ │ │ │ ├─────┼────┼──────┼──┼──────┼───────┤ │ │ │f . 五金另│業主自理│ │4式 │單價200 元 │單價200 元×1 │ │ │ │料含各戶壓│ │ │ ├──────┤式=200 元 │ │ │ │克力銘牌 │ │ │ │複價800元 │ │ ├─┼────┼─────┼────┼──────┼──┼──────┼───────┤ │4 │二-11 │e.銅排 │1式 │單價2,090 元│4式 │單價2,090 元│單價2,090 元×│ │ │ │ │ ├──────┤ ├──────┤1 式=2,090 元 │ │ │"KWH-A3"│ │ │複價2,090 元│ │複價8,360元 │ │ │ │PANEL ├─────┼────┼──────┼──┼──────┼───────┤ │ │ │f . 五金另│業主自理│ │4式 │單價200 元 │單價200 元×1 │ │ │ │料含各戶壓│ │ │ ├──────┤式=200 元 │ │ │ │克力銘牌 │ │ │ │複價800元 │ │ ├─┼────┼─────┼────┼──────┼──┼──────┼───────┤ │5 │二-12 │e.銅排 │1式 │單價2,090 元│4式 │單價2,090 元│單價2,090 元×│ │ │"KWH-B1"│ │ ├──────┤ ├──────┤1 式=2,090 元 │ │ │PANEL │ │ │複價2,090 元│ │複價8,360元 │ │ │ │ ├─────┼────┼──────┼──┼──────┼───────┤ │ │ │f . 五金另│業主自理│ │4式 │單價200 元 │單價200 元×1 │ │ │ │料含各戶壓│ │ │ ├──────┤式=200 元 │ │ │ │克力銘牌 │ │ │ │複價800元 │ │ ├─┼────┼─────┼────┼──────┼──┼──────┼───────┤ │6 │二-13 │e.銅排 │1式 │單價2,090 元│4式 │單價2,090 元│單價2,090 元×│ │ │"KWH-B2"│ │ ├──────┤ ├──────┤1 式=2,090 元 │ │ │PANEL │ │ │複價2,090 元│ │複價8,360元 │ │ │ │ ├─────┼────┼──────┼──┼──────┼───────┤ │ │ │f . 五金另│業主自理│ │4式 │單價200 元 │單價200 元×1 │ │ │ │料含各戶壓│ │ │ ├──────┤式=200 元 │ │ │ │克力銘牌 │ │ │ │複價800元 │ │ ├─┼────┼─────┼────┼──────┼──┼──────┼───────┤ │7 │二-14 │e.銅排 │1式 │單價2,090 元│4式 │單價2,090 元│單價2,090 元×│ │ │"KWH-B3"│ │ ├──────┤ ├──────┤1 式=2,090 元 │ │ │PANEL │ │ │複價2,090 元│ │複價8,360元 │ │ │ │ ├─────┼────┼──────┼──┼──────┼───────┤ │ │ │f . 五金另│業主自理│ │4式 │單價200 元 │單價200 元×1 │ │ │ │料含各戶壓│ │ │ ├──────┤式=200 元 │ │ │ │克力銘牌 │ │ │ │複價800元 │ │ └─┴────┴─────┴────┴──────┴──┴──────┴───────┘ ┌──────────────────────────────────────┐ │附表1-3: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原告製作志安公司箱體外門費用爭議 │ ├─┬───────┬──────────┬──────────┬──────┤ │編│項次及品項 │原標單 │實作(原告主張) │被告爭執 │ │號│ ├───┬──────┼───┬──────┤ │ │ │ │約定之│價格 │規格、│價格 │ │ │ │ │規格、│ │數量 │ │ │ │ │ │數量 │ │ │ │ │ │ │ │ │ │ │ │ │ ├─┼───────┼───┼──────┼───┼──────┼──────┤ │1 │三-1 │1盤 │單價5,381 元│1盤 │單價5,381 元│0 元( 被告主│ │ │"1S1L&1S1R" │ ├──────┤ ├──────┤張非原告施作│ │ │PANEL │ │複價5,381 元│ │複價5,381 元│,需扣除) │ ├─┼───────┼───┼──────┼───┼──────┼──────┤ │2 │三-2 │1盤 │單價5,381 元│1盤 │單價5,381 元│0 元( 被告主│ │ │"1S2L&1S2R" │ ├──────┤ ├──────┤張非原告施作│ │ │PANEL │ │複價5,381 元│ │複價5,381 元│,需扣除) │ ├─┼───────┼───┼──────┼───┼──────┼──────┤ │3 │三-3 │2盤 │單價1,546元 │2盤 │單價1,546元 │0 元( 被告主│ │ │"1S1R1,1S2R1" │ ├──────┤ ├──────┤張非原告施作│ │ │PANEL │ │複價3,092元 │ │複價3,092元 │,需扣除) │ ├─┼───────┼───┼──────┼───┼──────┼──────┤ │4 │三-4 │1盤 │單價3,214元 │1盤 │單價3,214元 │0 元( 被告主│ │ │"1S1L1"PANEL │ ├──────┤ ├──────┤張非原告施作│ │ │ │ │複價3,214元 │ │複價3,214元 │,需扣除) │ ├─┼───────┼───┼──────┼───┼──────┼──────┤ │5 │三-5 │1盤 │單價3,214元 │1盤 │單價3,214元 │0 元( 被告主│ │ │"1S2L1"PANEL │ ├──────┤ ├──────┤張非原告施作│ │ │ │ │複價3,214元 │ │複價3,214元 │,需扣除) │ ├─┼───────┼───┼──────┼───┼──────┼──────┤ │6 │四-12 │各1盤 │"1L1"PANEL │1盤 │單價10,660元│0 元( 被告主│ │ │"1L1"PANEL │ │單價4,391元 │ │ │張非原告施作│ │ │( 與四-13 │ │"E1L1"PANEL │ │ │,需扣除) │ │ │"E1L1"PANEL 、│ │單價4,391元 │ │ │ │ │ │四-14 │ │"E1R"PANEL │ │ │ │ │ │"E1R1"PANEL 箱│ │單價1,878元 │ │ │ │ │ │體合併) │ ├──────┤ ├──────┤ │ │ │ │ │"1L1"PANEL │ │複價10,660元│ │ │ │ │ │複價4,391元 │ │ │ │ │ │ │ │"E1L1"PANEL │ │ │ │ │ │ │ │複價4,391元 │ │ │ │ │ │ │ │"E1R"PANEL │ │ │ │ │ │ │ │複價1,878元 │ │ │ │ └─┴───────┴───┴──────┴───┴──────┴──────┘ ┌───────────────────────────────────────────────┐ │附表1-4: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配電盤內容單價與原標單差異爭議 │ ├─┬──────┬─────────┬──────────┬──────────┬──────┤ │編│項次 │品項 │原標單 │實作(原告主張) │被告爭執 │ │號│ │ ├───┬──────┼───┬──────┤ │ │ │ │ │約定之│價格 │規格、│價格 │ │ │ │ │ │規格、│ │數量 │ │ │ │ │ │ │數量 │ │ │ │ │ │ │ │ │ │ │ │ │ │ ├─┼──────┼─────────┼───┼──────┼───┼──────┼──────┤ │1 │三-1 │b.「家用ATS2P50AF │1只 │單價750元 │1只 │單價1,150 元│單價750 元×│ │ │"1S1L&1S1R" │15AT10KA,並附電源│ ├──────┤ ├──────┤1 只=750元 │ │ │PANEL │指示燈」 │ │複價750元 │ │複價1,150 元│ │ ├─┼──────┼─────────┼───┼──────┼───┼──────┼──────┤ │2 │三-2 │b.「家用ATS2P50AF │1只 │單價750元 │1只 │單價1,150 元│單價750 元×│ │ │"1S2L&1S2R" │15AT10KA,並附電源│ ├──────┤ ├──────┤1 只=750元 │ │ │PANEL │指示燈」 │ │複價750元 │ │複價1,150 元│ │ ├─┼──────┼─────────┼───┼──────┼───┼──────┼──────┤ │3 │四-20 │b.「NFB3P50AF- │2只 │單價646 元 │2只 │單價7,000元 │單價646 元×│ │ │"ES1F,ES2F" │30AT10KA380V附KEY │ ├──────┤ ├──────┤2只=1,292元 │ │ │PANEL │」 │ │複價1,292 元│ │複價14,000元│ │ ├─┼──────┼─────────┼───┼──────┼───┼──────┼──────┤ │4 │四-21 │b.「NFB3P50AF- │1只 │單價646 元 │1只 │單價7,000元 │單價646 元×│ │ │"ES1F1"PANEL│30AT10KA380V附KEY │ ├──────┤ ├──────┤1 只=646 元 │ │ │ │」 │ │複價646 元 │ │複價7,000元 │ │ └─┴──────┴─────────┴───┴──────┴───┴──────┴──────┘ ┌──────────────────────────────────────────────┐ │附表1-5: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內容物實作數量爭議 │ ├─┬──────┬────────┬──────────┬──────────┬──────┤ │編│項次 │品項 │原標單 │實作(原告主張) │被告爭執 │ │號│ │ ├───┬──────┼───┬──────┤ │ │ │ │ │約定之│價格 │規格、│價格 │ │ │ │ │ │規格、│ │數量 │ │ │ │ │ │ │數量 │ │ │ │ │ │ │ │ │ │ │ │ │ │ ├─┼──────┼────────┼───┼──────┼───┼──────┼──────┤ │1 │三-7 │g . 「NFB1P50AF-│136只 │單價85元 │204只 │單價85元 │單價85元× │ │ │"3A1~19A1, │15AT10KA11V 」 │ ├──────┤ ├──────┤136 只 │ │ │3B1~19B1" │ │ │複價11,560元│ │複價17,340元│=11,560 元 │ │ │PANEL │ │ │ │ │ │ │ ├─┼──────┼────────┼───┼──────┼───┼──────┼──────┤ │2 │三-8 │g . 「NFB1P50AF-│144只 │單價85元 │216只 │單價85元 │單價85元× │ │ │"2A2~19A2, │15AT10KA11V 」 │ ├──────┤ ├──────┤144 只 │ │ │2B2~19B2" │ │ │複價12,240元│ │複價18,360元│=12,240 元 │ │ │PANEL │ │ │ │ │ │ │ ├─┼──────┼────────┼───┼──────┼───┼──────┼──────┤ │3 │三-9 │g . 「NFB1P50AF-│144只 │單價85元 │216只 │單價85元 │單價85元× │ │ │"2A3~19A3, │15AT10KA11V 」 │ ├──────┤ ├──────┤144 只 │ │ │2B3~19B3" │ │ │複價12,240元│ │複價18,360元│=12,240 元 │ │ │PANEL │ │ │ │ │ │ │ ├─┼──────┼────────┼───┼──────┼───┼──────┼──────┤ │4 │三-10 │g . 「NFB1P50AF-│32只 │單價85元 │48只 │單價85元 │單價85元× │ │ │"20A1~23A1, │15AT10KA11V 」 │ ├──────┤ ├──────┤32 只=2,720 │ │ │20B1~23B1" │ │ │複價2,720元 │ │複價4,080元 │元 │ │ │PANEL │ │ │ │ │ │ │ ├─┼──────┼────────┼───┼──────┼───┼──────┼──────┤ │5 │三-11 │g . 「NFB1P50AF-│32只 │單價85元 │48只 │單價85元 │單價85元× │ │ │"20A2~23A2, │15AT10KA11V 」 │ ├──────┤ ├──────┤32 只=2,720 │ │ │20B2~23B2" │ │ │複價2,720元 │ │複價4,080元 │元 │ │ │PANEL │ │ │ │ │ │ │ ├─┼──────┼────────┼───┼──────┼───┼──────┼──────┤ │6 │三-12 │g . 「NFB1P50AF-│32只 │單價85元 │48只 │單價85元 │單價85元× │ │ │"20A3~23A3, │15AT10KA11V 」 │ ├──────┤ ├──────┤32 只=2,720 │ │ │20B3~23B3" │ │ │複價2,720元 │ │複價4,080元 │元 │ │ │PANEL │ │ │ │ │ │ │ ├─┼──────┼────────┼───┼──────┼───┼──────┼──────┤ │7 │四-44 │c.「NFB1P50AF- │126只 │單價85元 │126只 │單價85元 │單價85元× │ │ │"E3AR-E23AR"│15AT10KA110V」 │ ├──────┤ ├──────┤42只=3,570元│ │ │PANEL │ │ │複價10,710元│ │複價10,710元│ │ │ │"E3BR-E23BR"├────────┼───┼──────┼───┼──────┼──────┤ │ │PANEL │d.銅排 │42式 │單價300元 │42式 │單價1,298元 │單價1,298 元│ │ │ │ │ ├──────┤ ├──────┤×14式 │ │ │ │ │ │複價12,600元│ │複價54,516元│=18,172 元 │ │ │ ├────────┼───┼──────┼───┼──────┼──────┤ │ │ │e.五金另料 │42式 │單價100元 │42式 │單價100元 │單價100 元×│ │ │ │ │ ├──────┤ ├──────┤14式=1,400元│ │ │ │ │ │複價4,200元 │ │複價4,200元 │ │ │ │ ├────────┼───┼──────┼───┼──────┼──────┤ │ │ │f.組配工資 │42式 │單價200元 │42式 │單價850 元 │單價850元× │ │ │ │ │ ├──────┤ ├──────┤14式=11,900 │ │ │ │ │ │複價8,400 元│ │複價35,700元│元 │ ├─┼──────┼────────┼───┼──────┼───┼──────┼──────┤ │8 │四-48 │c.「NFB1P50AF- │126只 │單價139元 │126只 │單價139元 │單價139 元×│ │ │"3LA~23LA" │15AT10KA110V」 │ ├──────┤ ├──────┤42只=5,838元│ │ │PANEL │ │ │複價17,514元│ │複價17,514元│ │ │ │"3LB~23LB" ├────────┼───┼──────┼───┼──────┼──────┤ │ │PANEL │d.銅排 │42式 │單價300元 │42式 │單價1,297元 │單價1,297 元│ │ │ │ │ ├──────┤ ├──────┤×14式 │ │ │ │ │ │複價12,600元│ │複價54,474元│=18,158 元 │ │ │ ├────────┼───┼──────┼───┼──────┼──────┤ │ │ │e.五金另料 │42式 │單價100元 │42式 │單價100元 │單價100 元×│ │ │ │ │ ├──────┤ ├──────┤14式=1,400元│ │ │ │ │ │複價4,200元 │ │複價4,200元 │ │ │ │ ├────────┼───┼──────┼───┼──────┼──────┤ │ │ │f.組配工資 │42式 │單價200元 │42式 │單價850 元 │單價850元× │ │ │ │ │ ├──────┤ ├──────┤14式=11,900 │ │ │ │ │ │複價8,400 元│ │複價35,700元│元 │ ├─┼──────┼────────┼───┼──────┼───┼──────┼──────┤ │9 │四-51 │c.「NFB1P50AF │84只 │單價139元 │84只 │單價139元 │單價139 元×│ │ │"E3LA-E22LA"│15AT10KA110V」 │ ├──────┤ ├──────┤28只=3,892元│ │ │PANEL │ │ │複價11,676元│ │複價11,676元│ │ │ │"E3LB-E22LB"├────────┼───┼──────┼───┼──────┼──────┤ │ │ PANEL │d.銅排 │42式 │單價300元 │42式 │單價1,297元 │單價1,297 元│ │ │ │ │ ├──────┤ ├──────┤×14式 │ │ │ │ │ │複價12,600元│ │複價54,474元│=18,158 元 │ │ │ ├────────┼───┼──────┼───┼──────┼──────┤ │ │ │e.五金另料 │42式 │單價100元 │42式 │單價100元 │單價100 元×│ │ │ │ │ ├──────┤ ├──────┤14式=1,400元│ │ │ │ │ │複價4,200元 │ │複價4,200元 │ │ │ │ ├────────┼───┼──────┼───┼──────┼──────┤ │ │ │f.組配工資 │42式 │單價200元 │42式 │單價850 元 │單價850元× │ │ │ │ │ ├──────┤ ├──────┤14式=11,900 │ │ │ │ │ │複價8,400 元│ │複價35,700元│元 │ └─┴──────┴────────┴───┴──────┴───┴──────┴──────┘ ┌────────────────────────────────────────────┐ │附表1-6: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配電盤中底板厚度與原標單要求不符爭議 │ ├─┬──────┬──────┬──────────┬──────────┬──────┤ │編│項次 │品項 │原標單 │實作(原告主張) │被告爭執 │ │號│ │ ├───┬──────┼───┬──────┤ │ │ │ │ │約定之│價格 │規格、│價格 │ │ │ │ │ │規格、│ │數量 │ │ │ │ │ │ │數量 │ │ │ │ │ │ │ │ │ │ │ │ │ │ ├─┼──────┼──────┼───┼──────┼───┼──────┼──────┤ │1 │三-7 │l.銅排 │34式 │單價2,500元 │34式 │單價2,500元 │單價2,500 元│ │ │"3A1~19A1, │ │ ├──────┤ ├──────┤×-34 式 │ │ │3B1~19B1" │ │ │複價85,000元│ │複價85,000元│=-85,000 元 │ │ │PANEL ├──────┼───┼──────┼───┼──────┼──────┤ │ │ │m.五金另料、│34式 │單價800元 │34式 │單價800元 │單價800 元 │ │ │ │壓克力銘牌 │ ├──────┤ ├──────┤×-34 式 │ │ │ │ │ │複價27,200元│ │複價27,200元│=-27,200 元 │ │ │ ├──────┼───┼──────┼───┼──────┼──────┤ │ │ │n.組配工資 │34式 │單價2,000元 │34式 │單價2,000元 │單價2,000 元│ │ │ │ │ ├──────┤ ├──────┤×-34 式 │ │ │ │ │ │複價68,000元│ │複價68,000元│=-68,000元 │ ├─┼──────┼──────┼───┼──────┼───┼──────┼──────┤ │2 │三-8 │l.銅排 │36式 │單價2,500元 │36式 │單價2,500元 │單價2,500 元│ │ │"2A2~19A2, │ │ ├──────┤ ├──────┤×-36式 │ │ │2B2~19B2" │ │ │複價90,000元│ │複價90,000元│=-90,000元 │ │ │PANEL ├──────┼───┼──────┼───┼──────┼──────┤ │ │ │m.五金另料、│36式 │單價800元 │36式 │單價800元 │單價800 元 │ │ │ │壓克力銘牌 │ ├──────┤ ├──────┤×-36式 │ │ │ │ │ │複價28,800元│ │複價28,800元│=-28,800 元 │ │ │ ├──────┼───┼──────┼───┼──────┼──────┤ │ │ │n.組配工資 │36式 │單價2,000元 │36式 │單價2,000元 │單價2,000 元│ │ │ │ │ ├──────┤ ├──────┤×-36式 │ │ │ │ │ │複價72,000元│ │複價72,000元│=-72,000元 │ ├─┼──────┼──────┼───┼──────┼───┼──────┼──────┤ │3 │三-9 │l.銅排 │36式 │單價2,500元 │36式 │單價2,500元 │單價2,500 元│ │ │"2A3~19A3, │ │ ├──────┤ ├──────┤×-36式 │ │ │2B3~19B3" │ │ │複價90,000元│ │複價90,000元│=-90,000元 │ │ │PANEL ├──────┼───┼──────┼───┼──────┼──────┤ │ │ │m.五金另料、│36式 │單價800元 │36式 │單價800元 │單價800 元 │ │ │ │壓克力銘牌 │ ├──────┤ ├──────┤×-36式 │ │ │ │ │ │複價28,800元│ │複價28,800元│=-28,800 元 │ │ │ ├──────┼───┼──────┼───┼──────┼──────┤ │ │ │n.組配工資 │36式 │單價2,000元 │36式 │單價2,000元 │單價2,000 元│ │ │ │ │ ├──────┤ ├──────┤×-36式 │ │ │ │ │ │複價72,000元│ │複價72,000元│=-72,000元 │ ├─┼──────┼──────┼───┼──────┼───┼──────┼──────┤ │4 │三-10 │m.銅排 │8式 │單價2,500元 │8式 │單價2,500元 │單價2,500 元│ │ │"20A1~23A1, │ │ ├──────┤ ├──────┤×-8 式 │ │ │20B1~23B1" │ │ │複價20,000元│ │複價20,000元│=-20,000 元 │ │ │PANEL ├──────┼───┼──────┼───┼──────┼──────┤ │ │ │n.五金另料、│8式 │單價800元 │8式 │單價800元 │單價800 元 │ │ │ │壓克力銘牌 │ ├──────┤ ├──────┤×-8 式 │ │ │ │ │ │複價6,400元 │ │複價6,400元 │=-6,400元 │ │ │ ├──────┼───┼──────┼───┼──────┼──────┤ │ │ │o.組配工資 │8式 │單價2,000元 │8式 │單價2,000元 │單價2,000 元│ │ │ │ │ ├──────┤ ├──────┤×-8 式 │ │ │ │ │ │複價16,000元│ │複價16,000元│=-16,000元 │ ├─┼──────┼──────┼───┼──────┼───┼──────┼──────┤ │5 │三-11 │m.銅排 │8式 │單價2,500元 │8式 │單價2,500元 │單價2,500 元│ │ │"20A2~23A2, │ │ ├──────┤ ├──────┤×-8 式 │ │ │20B2~23B2" │ │ │複價20,000元│ │複價20,000元│=-20,000 元 │ │ │PANEL ├──────┼───┼──────┼───┼──────┼──────┤ │ │ │n.五金另料、│8式 │單價800元 │8式 │單價800元 │單價800 元 │ │ │ │壓克力銘牌 │ ├──────┤ ├──────┤×-8 式 │ │ │ │ │ │複價6,400元 │ │複價6,400元 │=-6,400元 │ │ │ ├──────┼───┼──────┼───┼──────┼──────┤ │ │ │o.組配工資 │8式 │單價2,000元 │8式 │單價2,000元 │單價2,000 元│ │ │ │ │ ├──────┤ ├──────┤×-8 式 │ │ │ │ │ │複價16,000元│ │複價16,000元│=-16,000元 │ ├─┼──────┼──────┼───┼──────┼───┼──────┼──────┤ │6 │三-12 │m.銅排 │8式 │單價2,500元 │8式 │單價2,500元 │單價2,500 元│ │ │"20A3~23A3, │ │ ├──────┤ ├──────┤×-8 式 │ │ │20B3~23B3" │ │ │複價20,000元│ │複價20,000元│=-20,000 元 │ │ │PANEL ├──────┼───┼──────┼───┼──────┼──────┤ │ │ │n.五金另料、│8式 │單價800元 │8式 │單價800元 │單價800 元 │ │ │ │壓克力銘牌 │ ├──────┤ ├──────┤×-8 式 │ │ │ │ │ │複價6,400元 │ │複價6,400元 │=-6,400元 │ │ │ ├──────┼───┼──────┼───┼──────┼──────┤ │ │ │o.組配工資 │8式 │單價2,000元 │8式 │單價2,000元 │單價2,000 元│ │ │ │ │ ├──────┤ ├──────┤×-8 式 │ │ │ │ │ │複價16,000元│ │複價16,000元│=-16,000元 │ └─┴──────┴──────┴───┴──────┴───┴──────┴──────┘ ┌────────────────────────────────────────────┐ │附表1-7:金華博悅配電盤工程新增原標單所無項目爭議 │ ├─┬───────────┬──────────┬───────────────────┤ │編│品項 │實作價格(原告主張) │被告爭執 │ │號│ │ │ │ ├─┼───────────┼──────────┼───────────────────┤ │1 │新增"2ACP"PANEL │22,245元 │0元(含括於項次四-4「1ACP PANEL」中,需│ │ │ │ │扣除) │ ├─┼───────────┼──────────┼───────────────────┤ │2 │新增busway連結 │40,000元 │0元(現場無施作) │ ├─┼───────────┼──────────┼───────────────────┤ │3 │新增運什費 │30,000元 │0元(原報價無此項目) │ ├─┼───────────┼──────────┼───────────────────┤ │4 │新增後續追加之銅排製作│18,450元 │0元(原報價無此項目) │ │ │及修改 │ │ │ └─┴───────────┴──────────┴───────────────────┘ ┌──────────────────────────────────────────────────┐ │附表2-1: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箱體尺寸變更金額爭議 │ ├─┬───────┬─────────────┬───────────────┬──────────┤ │編│項次及品項 │原標單 │實作(原告主張) │被告爭執 │ │號│ ├──────┬──────┼───────┬───────┤ │ │ │ │約定之規格( │價格 │規格(公厘) │價格 │ │ │ │ │公厘)、數量 │ │、數量 │ │ │ ├─┼───────┼──────┼──────┼───────┼───────┼──────────┤ │1 │六 │原估箱體尺寸│單價4,667元 │實作箱體尺寸 │單價20,844元 │單價4,667元×1座 │ │ │EMR PANEL │700*900*150 │ │900*2300*800 │ │=4,667元 │ │ │ ├──────┼──────┼───────┼───────┤ │ │ │ │1座 │複價4,667元 │1座 │複價20,844元 │ │ ├─┼───────┼──────┼──────┼───────┼───────┼──────────┤ │2 │五十一 │原估箱體尺寸│單價2,979元 │實作箱體尺寸 │單價4,594元 │單價2,979元×66座 │ │ │(2~18)A, │550*700*150 │ │500*1150*150 │ │=196,614元 │ │ │(2~18)B, │ │ │ │ │ │ │ │(2,3,5~18)C, ├──────┼──────┼───────┼───────┤ │ │ │(2,3,5~18)D │66座 │複價196,614 │66座 │複價303,204元 │ │ │ │PANEL │ │元 │ │ │ │ │ │ │ │ │ │ │ │ ├─┼───────┼──────┼──────┼───────┼───────┼──────────┤ │3 │五十二 │原估箱體尺寸│單價2,979元 │實作箱體尺寸 │單價4,594元 │單價2,979元×12座 │ │ │(19~21)A, │550*700*150 │ │500*1150*150 │ │=35,748元 │ │ │(19~21)B, │ │ │ │ │ │ │ │(19~21)C, ├──────┼──────┼───────┼───────┤ │ │ │(19~21)D │12座 │複價35,748 │12座 │複價55,128元 │ │ │ │PANEL │ │元 │ │ │ │ │ │ │ │ │ │ │ │ └─┴───────┴──────┴──────┴───────┴───────┴──────────┘ ┌─────────────────────────────────────────────┐ │附表2-2: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配電盤實際施作數量爭議 │ ├─┬────┬──────┬──────────┬──────────┬─────────┤ │編│項次 │品項 │原標單 │實作(原告主張) │被告爭執 │ │號│ │ ├───┬──────┼───┬──────┤ │ │ │ │ │約定之│價格 │規格、│價格 │ │ │ │ │ │規格、│ │數量 │ │ │ │ │ │ │數量 │ │ │ │ │ │ │ │ │ │ │ │ │ │ ├─┼────┼──────┼───┼──────┼───┼──────┼─────────┤ │1 │二 │2.表前開關 │1只 │單價4,800元 │1只 │單價4,800元 │單價4,800元×-1只 │ │ │MC │KS3P800A │ │ │ │ │=-4,800元 │ │ │PANEL ├──────┼───┼──────┼───┼──────┼─────────┤ │ │ │3.NFB3P800AF│1只 │單價12,140元│1只 │單價12,140元│單價12,140元×-1只│ │ │ │800AT380V30K│ │ │ │ │=-12,140元 │ │ │ ├──────┼───┼──────┼───┼──────┼─────────┤ │ │ │4.CUBUS │1式 │單價8,100元 │1式 │單價35,096元│單價35,096元×-1式│ │ │ │BAR&SUPPORT │ │ │ │ │=-35,096元 │ │ │ ├──────┼───┼──────┼───┼──────┼─────────┤ │ │ │5.五金另料、│1式 │單價1,500元 │1式 │單價1,500元 │單價1,500元×-1式 │ │ │ │銘牌 │ │ │ │ │=-1,500元 │ │ │ ├──────┼───┼──────┼───┼──────┼─────────┤ │ │ │6.組裝工資 │1式 │單價2,000元 │1式 │單價6,000元 │單價6,000元×-1式 │ │ │ │ │ │ │ │ │=-6,000元 │ ├─┼────┼──────┼───┼──────┼───┼──────┼─────────┤ │2 │四十三 │1.CASE600*50│1座 │單價2,380元 │1座 │單價2,380元 │單價2,380元×-1座 │ │ │1MPS3 │0*150鍍鋅板 │ │ │ │ │=-2,380元 │ │ │PANEL │2.0t附內門 │ │ │ │ │ │ │ │ ├──────┼───┼──────┼───┼──────┼─────────┤ │ │ │2.NFB3P50AF │1只 │單價646元 │1只 │單價646元 │單價646元×-1只 │ │ │ │30AT380V10KA│ │ │ │ │=-646元 │ │ │ ├──────┼───┼──────┼───┼──────┼─────────┤ │ │ │3.NFB1P50AF │2只 │單價139元 │2只 │單價139元 │單價139元×-2只 │ │ │ │20AT220V10KA│ ├──────┤ ├──────┤=-278元 │ │ │ │ │ │複價278元 │ │複價278元 │ │ │ │ ├──────┼───┼──────┼───┼──────┼─────────┤ │ │ │4.ELCB │1只 │單價1,987元 │1只 │單價1,987元 │單價1,987元×-1只 │ │ │ │3P15AT │ │ │ │ │=-1,987元 │ │ │ │380V10KA │ │ │ │ │ │ │ │ │30mA/0.1S │ │ │ │ │ │ │ │ ├──────┼───┼──────┼───┼──────┼─────────┤ │ │ │5.CUBUS │1式 │單價600元 │1式 │單價600元 │單價600元×-1式 │ │ │ │BAR&SUPPORT │ │ │ │ │=-600元 │ │ │ ├──────┼───┼──────┼───┼──────┼─────────┤ │ │ │6.五金&配盤 │1式 │單價100元 │1式 │單價100元 │單價100元×-1式 │ │ │ │另料、銘牌 │ │ │ │ │=-100元 │ │ │ ├──────┼───┼──────┼───┼──────┼─────────┤ │ │ │7.組裝工資 │1式 │單價500元 │1式 │單價500元 │單價500元×-1式 │ │ │ │ │ │ │ │ │=-500元 │ ├─┼────┼──────┼───┼──────┼───┼──────┼─────────┤ │3 │五十 │4.CUBUS │78式 │單價100元 │78式 │單價100元 │單價100元×-78式 │ │ │KWH(2,3,│BAR&SUPPORT │ ├──────┤ ├──────┤=-7,800元 │ │ │5~21) │ │ │複價7,800元 │ │複價7,800元 │ │ │ │,KWH4A │ │ │ │ │ │ │ │ │,KWH4B │ │ │ │ │ │ │ │ │PANEL │ │ │ │ │ │ │ └─┴────┴──────┴───┴──────┴───┴──────┴─────────┘ ┌───────────────────────────────────────────┐ │附表2-3: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銅牌製作費用增加爭議 │ ├─┬─────┬──────┬──────────┬──────────┬──────┤ │編│項次 │品項 │原標單 │實作(原告主張) │被告爭執 │ │號│ │ ├───┬──────┼───┬──────┤ │ │ │ │ │約定之│價格 │規格、│價格 │ │ │ │ │ │規格、│ │數量 │ │ │ │ │ │ │數量 │ │ │ │ │ │ │ │ │ │ │ │ │ │ ├─┼─────┼──────┼───┼──────┼───┼──────┼──────┤ │1 │四十八 │3.CUBUS │9式 │單價0元 │9式 │單價9,675元 │單價4,000 元│ │ │J(1,3~10) │BAR&SUPPORT │ ├──────┤ ├──────┤×9 式 │ │ │PANEL │ │ │複價0元 │ │複價87,075元│=36,000 元 │ ├─┼─────┼──────┼───┼──────┼───┼──────┼──────┤ │2 │四十九 │3.CUBUS │1式 │單價0元 │1式 │單價9,135元 │單價4,000 元│ │ │J2 PANEL │BAR&SUPPORT │ ├──────┤ ├──────┤×1 式= │ │ │ │ │ │複價0元 │ │複價9,135元 │4,000 元 │ └─┴─────┴──────┴───┴──────┴───┴──────┴──────┘ ┌─────────────────────────────────────────────┐ │附表2-4: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箱體外門金額扣除爭議 │ ├─┬───────┬──────┬──────────┬──────────┬──────┤ │編│項次 │品項 │原標單 │原告主張扣除金額 │被告爭執 │ │號│ │ ├───┬──────┼───┬──────┤ │ │ │ │ │約定之│價格 │規格、│價格 │ │ │ │ │ │規格、│ │數量 │ │ │ │ │ │ │數量 │ │ │ │ │ │ │ │ │ │ │ │ │ │ ├─┼───────┼──────┼───┼──────┼───┼──────┼──────┤ │1 │五十一 │門 │66座 │單價0元 │66座 │單價-997元 │單價1,892 元│ │ │(2~18)A, │500*1150*20 │ ├──────┤ ├──────┤×-66座 │ │ │(2~18)B, │ │ │複價0元 │ │複價-65,802 │=-124,872元 │ │ │(2,3,5~18)C, │ │ │ │ │元 │ │ │ │(2,3,5~18)D │ │ │ │ │ │ │ │ │PANEL │ │ │ │ │ │ │ ├─┼───────┼──────┼───┼──────┼───┼──────┼──────┤ │2 │五十二 │門 │12座 │單價0元 │12座 │單價-997元 │單價1,892 元│ │ │(19~21)A, │500*1150*20 │ ├──────┤ ├──────┤×-12 座 │ │ │(19~21)B, │ │ │複價0元 │ │複價-11,964 │=-22,704元 │ │ │(19~21)C, │ │ │ │ │元 │ │ │ │(19~21)D │ │ │ │ │ │ │ │ │PANEL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2-5: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內容物實作數量爭議 │ ├─┬───────┬──────┬──────────┬──────────┬──────┤ │編│項次 │品項 │原標單 │實作(原告主張) │被告爭執 │ │號│ │ ├───┬──────┼───┬──────┤ │ │ │ │ │約定之│價格 │規格、│價格 │ │ │ │ │ │規格、│ │數量 │ │ │ │ │ │ │數量 │ │ │ │ │ │ │ │ │ │ │ │ │ │ ├─┼───────┼──────┼───┼──────┼───┼──────┼──────┤ │1 │五十一 │6.ELCB │77只 │單價700元 │132只 │單價700元 │單價700 元 │ │ │(2~18)A, │2P20AT │ ├──────┤ ├──────┤×66只 │ │ │(2~18)B, │220V10KA │ │複價53,900元│ │複價92,400元│= 46,200 元 │ │ │(2,3,5~18)C, │30mA/0.1S │ │ │ │ │ │ │ │(2,3,5~18)D │ │ │ │ │ │ │ │ │PANEL ├──────┼───┼──────┼───┼──────┼──────┤ │ │ │7.ELCB │132只 │單價700元 │132只 │單價700元 │單價700 元 │ │ │ │2P15AT │ ├──────┤ ├──────┤×66只 │ │ │ │220V10KA │ │複價92,400元│ │複價92,400元│=46,200 元 │ │ │ │30mA/0.1S │ │ │ │ │ │ └─┴───────┴──────┴───┴──────┴───┴──────┴──────┘ ┌─────────────────────────────────────────────┐ │附表2-6:文華一品配電盤工程配電盤中底板厚度與原標單要求不符爭議 │ ├─┬───────┬──────┬──────────┬──────────┬──────┤ │編│項次 │品項 │原標單 │實作(原告主張) │被告爭執 │ │號│ │ ├───┬──────┼───┬──────┤ │ │ │ │ │約定之│價格 │規格、│價格 │ │ │ │ │ │規格、│ │數量 │ │ │ │ │ │ │數量 │ │ │ │ │ │ │ │ │ │ │ │ │ │ ├─┼───────┼──────┼───┼──────┼───┼──────┼──────┤ │1 │五十一 │10.CUBUS BAR│66式 │單價1,500元 │66式 │單價1,500元 │單價1,500 元│ │ │(2~18)A, │&SUPPORT │ ├──────┤ ├──────┤×-66式 │ │ │(2~18)B, │ │ │複價99,000元│ │複價99,000元│=-99,000 元 │ │ │(2,3,5~18)C, ├──────┼───┼──────┼───┼──────┼──────┤ │ │(2,3,5~18)D │11. 五金另料│66式 │單價200元 │66式 │單價200元 │單價200 元×│ │ │PANEL │、銘牌 │ ├──────┤ ├──────┤-66 式 │ │ │ │ │ │複價13,200元│ │複價13,200元│=-13,200元 │ │ │ ├──────┼───┼──────┼───┼──────┼──────┤ │ │ │12.組裝工資 │66式 │單價1,000元 │66式 │單價1,000元 │單價1,000 元│ │ │ │ │ ├──────┤ ├──────┤×-66 式 │ │ │ │ │ │複價66,000元│ │複價66,000元│=-66,000元 │ ├─┼───────┼──────┼───┼──────┼───┼──────┼──────┤ │2 │五十二 │10.CUBUS BAR│12式 │單價1,500元 │12式 │單價1,500元 │單價1,500 元│ │ │(19~21)A, │&SUPPORT │ ├──────┤ ├──────┤×-12 式 │ │ │(19~21)B, │ │ │複價18,000元│ │複價18,000元│=-18,000 │ │ │(19~21)C, ├──────┼───┼──────┼───┼──────┼──────┤ │ │(19~21)D │11. 五金另料│12式 │單價200元 │12式 │單價200元 │單價200元 ×│ │ │PANEL │、銘牌 │ ├──────┤ ├──────┤-12 式 │ │ │ │ │ │複價2,400元 │ │複價2,400元 │=-2,400 │ │ │ ├──────┼───┼──────┼───┼──────┼──────┤ │ │ │12.組裝工資 │12式 │單價1,000元 │12式 │單價1,000元 │單價1,000元 │ │ │ │ │ ├──────┤ ├──────┤×-12式 │ │ │ │ │ │複價12,000元│ │複價12,000元│=-12,000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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