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許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丞潔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上貿電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4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52,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