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5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余玟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1號

原告
泰源機電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重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瑋玩具工業股份有限松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413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91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玟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