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張麗娟
- 法定代理人林明陽
- 當事人三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裕坤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三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陽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坤營造有限公司,因本院107年度建字 第53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8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1,7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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