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三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陽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坤營造有限公司,因本院107年度建字
第53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8月26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8,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1,78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