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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54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4號

上訴人
徐琡媜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鎧任律師
被上訴人
王序豪即富禾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均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4,2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949,9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是上訴人第二審裁判費合計49,183元(計算式:18,726元+30,457元=49,1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49,183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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