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5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4號
- 上訴人
- 徐琡媜
- 訴訟代理人
- 陳廷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猷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哲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鎧任律師
- 被上訴人
- 王序豪即富禾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均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4,2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949,9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是上訴人第二審裁判費合計49,183元(計算式:18,726元+30,457元=49,1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49,183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