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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54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王序豪即富禾工程行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徐琡媜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均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二、上訴人王序豪即富禾工程行部分:上訴人王序豪即富禾工程行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6,1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476,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是上訴人王序豪即富禾工程行第二審裁判費合計26,347元(計算式:18,577元+7,770元=26,3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王序豪即富禾工程行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26,347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上訴人徐琡媜部分:上訴人徐琡媜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4,2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949,9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是上訴人徐琡媜第二審裁判費合計49,183元(計算式:18,726元+30,457元=49,1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徐琡媜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49,183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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