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6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號
- 原 告
- 晶電能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軒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8,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扣除原告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3,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