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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許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晶電能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軒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8,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扣除原告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3,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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