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72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2號
- 上 訴 人
- 圓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原哲
- 被上訴人
- 翰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3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44,35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9,257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