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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7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圓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原哲
被上訴人
翰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3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44,35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9,257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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