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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陳谷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楊惠淇
代理人
楊珮如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
    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二、聲請人最近五年內是否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若有,請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
    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
    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四、請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
    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
    、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
五、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
    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種類、期間及金額為何
    ?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
    書函等)。
六、請提出聲請人所列生活必要支出之相關單據(例如:機車加
    油與保養收據、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收據、健保費收據
    等)。
七、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須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於
    聲請更生前1日起回溯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相關資料
    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聲請人已繳付租金之證明,若
    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等)。
八、聲請人自陳現受雇於捷睿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擔任會計
    人員,請提出相關薪資證明(例如薪資袋、薪水條等),以
    供認定聲請人上開之主張。
九、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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