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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
    許嘉容

  • 當事人
    王祥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11號債 務 人 王祥霖 代 理 人 陳昭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本條例第8條所明定。復 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所以賦予債務人得選擇以重建型之更生程序或清算型之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係欲藉以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惟若債務人履行債務並無困難,僅係為圖謀減免債務,而不為債務之履行,自有違債權契約為誠信契約之本旨;又在債務人已積欠債權人債務之情形下,如債權人已提出得分期清償之債務清償方案,而債務人在得維持基本生活條件之情形下,並非無法履行該債務清償方案,卻仍圖如往常般之消費行為,自難認已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自不應賦予債務人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王祥霖積欠無擔保債務新臺幣(下同)3,056,869元,為清理債務,前向鈞院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107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389號),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雖提出分180期、年利率5%、每月每期給付2,869元之清償方案,惟債務人積欠債務過鉅,無成立調解 意願,致調解不成立。聲請人目前任職於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公司),聲請前兩年平均每月收入約46,020元,未領有任何政府或其他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名下無任何財產,無力清償上開債務,又聲請人前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為此,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積欠無擔保 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前為清理債務,曾向 本院聲請與債權人間債務清理之調解,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銀行提出分180期、年利率5%、每月每期給付2,869 元之清償方案,因聲請人認為其雖每月可償還約1萬元,但 積欠債務過鉅,無成立調解意願,致調解不成立,並於調解不成立後向本院聲請更生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7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389號卷查證屬實,是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提起本件更生聲請 前,已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之事實,應堪認定。(二)聲請人人主張目前任職於統一公司,聲請前兩年收入總計為1, 104,474元,平均每月收入約46,020元等情,業據提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惟聲請人上開收入係將其繼承遺產股票15萬元、保險理賠金3,828元一併計入,而此部分並非經常性收入,又據 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105至106年間所得合計僅950,946元,平均每月收入約39,623元(計算式:950946÷24=39623,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本院職權查詢聲請人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其自106年5月1日起投保薪 資金額即為40,100元,又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陳稱:伊每月薪資實拿僅3萬8千元至3萬9千元等語,據其提出之薪資單,其最近3月每月薪資實領約39,449、39,839、41,308元,平 均每月薪資40,199元(計算式:【39,449+39,839+41,308】÷3=40199,小數點後四捨五入),高於其勞保投保薪資 ,尚未計入年終應領獎金、紅利等收入,暫以聲請人所主張對其最有利之基準即每月薪資3萬8千元作為衡量其還款能力之標準。 (三)又聲請人主張其負債總額3,056,869元,均為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名下無任何財產,而債務人僅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清冊、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105、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等件為證,應堪認聲請人此部分主張尚堪憑採。 (四)聲請人陳稱其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加計扶養母親費用支出、自費治療退化性關節炎支出,總計569,284元,平均每月 23,720元等情,惟扶養費另外計算不列入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而按債務人為使其有經濟復甦更生之機會,自應以誠實及信用之原則面對自己之債務,積極勉力謀求更生償債方案,除應積極開源努力勤奮工作以增加收入償還債務外,尚須節流儉樸其生活需求而適當控制其生活費用支出,以達成勉力履行債務,本院衡諸現今社會經濟消費情形,並參考據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08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 每人每月為12,388元,而該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最近1年 平均每人消費支出(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定,並參酌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之規定,本院認應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為債務人生活所必需,即 以衛生福利部公告108年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每人 每月12,388元之1.2倍即14,866元核算其每月之生活費用為 宜,故認債務人上開所提列之23,720元,核屬過高。應以每月14,866元作為計算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基準。又聲請人於本院108年2月13日調查期日陳稱其患有退化性關節炎,每月支出自費購買藥物服用治療費用約2千元云云,惟既罹有 疾病自應於正規醫療院所就診,而非自費購買藥物服用,而聲請人復僅提出醫師所出具診斷認為聲請人患有左膝股關節炎病肌腱炎,於108年2月18日門診追蹤治療之診斷證明書,未提出任何證明其確有服用治療退化性關節炎之藥物、有支出藥物費用,及購買上開藥物支出費用係屬必要之證明,此部分費用不予列計。 (五)聲請人與胞弟共同扶養年逾六旬,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之母親等情,業據提出全戶戶籍謄本為證,其母既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自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且其生活費標準,亦應以上開衛生福利部公告108年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 每人每月12,388元之1.2倍即14,866元核算其每月之生活費 用,又上開扶養義務,應由聲請人與其胞弟平均分擔,計算後聲請人每月應支出7,433元之扶養費,而聲請人於前置調 解聲請時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有關每月支出扶養費3千元,尚未逾上開扶養費用標準,應屬可採。 (六)準此,以最有利於聲請人之每月薪資3萬8千元計算,扣除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4,866元,及其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3千 元後,尚有20,134元可資償債。又據聲請人所陳報債權人清冊,聲請人目前債權人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5、7所示債權人均有在前置調解或本院更生審理程序 陳報聲請人目前尚欠債款金額如附表編號1至5、7所示,如 附表編號6債權人未於本件債務清理程序中陳報債權,其債 權金額則依聲請人債權人清冊所記載之數額認定。而聲請人所積欠如如附表編號1至7之債權,其中就銀行債權人部分,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銀行已提出分180期、年利率5%、每月每期給付2,869元之清償方案,如附表編號2至4、7所示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亦均具狀表示如協商成立,願比照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還款條件辦理等語。若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均同意依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銀行提出之清償方案即分180期清償,計算後聲請人每月 應負擔金額如附表編號1至4、7所示,加總後每月負擔總金 額為18,610元,而以聲請人每月扣除生活必要費用及扶養費餘額,尚餘20,134元如前述,縱同時負擔上開4筆還款方案 ,尚有餘裕,剩餘兩筆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金額尚不高,應不日即可償還,因認聲請人尚非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又代理人請求再次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安排調解協商等語,惟據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銀行回覆稱:僅能就其本行債權提供個別優惠協商方案等語,末予敘明。 四、綜上,本院審酌卷內調查資料、債務人前後陳述、陳報內容及債權人提供事證,認債務人即聲請人應有能力支付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銀行提出之優惠還款方案,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狀。債務人任意以積欠債務過鉅為由,率爾拒絕中國信託銀行所提出之上開還款條件,致協商不成立,顯無協商及履行之意願,實非正當。是以,本件聲請,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之要件不符, 而此要件不符復無從補正,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杰瑞 ┌───────────────────────────────────┐ │附表 │ ├──┬──────────┬────────┬────────────┤ │編號│債權人 │積欠債務金額 │依債權人提出還款條件計算│ │ │ │(新臺幣) │債務人每月應繳金額 │ ├──┼──────────┼────────┼────────────┤ │1 │台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31,202元 │每期2,869元 │ ├──┼──────────┼────────┤ │ │2 │中國信託銀行 │673,602元 │ │ ├──┼──────────┼────────┼────────────┤ │3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137,525元 │每期6,320元 │ │ │ │ │(計算式:0000000÷180= │ │ │ │ │6320【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 │ │ │) │ ├──┼──────────┼────────┼────────────┤ │4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243,704元 │每期1,354元 │ │ │限公司 │ │(計算式:243704÷180= │ │ │ │ │1354【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 │ │ │) │ ├──┼──────────┼────────┼────────────┤ │5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96,261元 │ │ │ │有限公司 │ │ │ ├──┼──────────┼────────┼────────────┤ │6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36,359元 │ │ │ │公司 │ │ │ ├──┼──────────┼────────┼────────────┤ │7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1,452,023元 │(計算式:0000000÷180= │ │ │有限公司 │ │8067【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 │ │ │) │ ├──┼──────────┼────────┼────────────┤ │合計│ │3,870,676元 │18,61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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