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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陳尹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

債務人
王韋哲(原名:王偉城)
代理人
郭群裕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請提出下列資料:
  ⒈10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
    色聯單)。
  ⒊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
    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㈡聲請人陳稱現任職於穎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陳報自任職
    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
    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
    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㈢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2月起至107年1月止)之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
    、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
    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
    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㈤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
    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
    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
    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㈥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王奕翔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
    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
    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
    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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