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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64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王鍾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64號

上訴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辛純昌
被上訴人
臺南市新化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偉智
訴訟代理人
沈靜宜
訴訟代理人
楊登發
被上訴人
旭發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鼎鈞
被上訴人
許軒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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