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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61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潘明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61號

上訴人
鄭均唯(原名鄭世宏)
訴訟代理人
陳昱良律師
被上訴人
浤大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訴訟代理人
王俊智

      鄭羽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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