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9號
- 原告
- 財溢營造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瑩
- 被告
- 呂佳穎
- 被告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易頡
- 被告
- 陳怜燕
洪華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其因變更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48,915元,是以,本院以該數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