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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11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11號

原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張雅芳
被告
美佳彩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德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6,5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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