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4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44號
- 原告
- 明焰耐蝕磨合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志攻
- 訴訟代理人
- 曾獻賜律師
- 被告
- 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863.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騰空恢復原狀後返還予原告,故該項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931,128元【計算式:15,200元(民國106年1月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863.89平方公尺(面積)】。至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部分,係基於兩造間成立之買賣契約約定之違約金所為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931,1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2,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