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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44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許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44號

原告
明焰耐蝕磨合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志攻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
被告
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863.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騰空恢復原狀後返還予原告,故該項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931,128元【計算式:15,200元(民國106年1月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863.89平方公尺(面積)】。至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部分,係基於兩造間成立之買賣契約約定之違約金所為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931,1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2,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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