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5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57號
- 原告
- 昂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美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成企業社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9,500 元(即系爭房屋課稅現值),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5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成企業社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9,500 元(即系爭房屋課稅現值),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