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追償契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王參和
- 法定代理人吳國軒
- 原告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82號原 告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陸水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追償契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96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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