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8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88號
- 原告
- 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烔棻
- 訴訟代理人
- 連家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興時、禾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340,000元(計算式:依原告陳報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每股淨值20元×合計請求返還6,667,000股),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8,7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