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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
    陳協奇
  • 法定代理人
    林明陽

  • 當事人
    三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24號原   告 三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坤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依原 告所提出民事起訴狀之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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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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