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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24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陳協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24號

原告
三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坤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依原告所提出民事起訴狀之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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