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32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王淑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32號

原告
王序豪即富禾工程行

上列原告對被告徐琡媜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3,7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