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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22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許嘉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22號

原告
謝乙伸
原告
劉燕儒
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宜蓁
被告
元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素敏

上列原告二人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二人分別為新臺幣(下同)821,180元,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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