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2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22號
- 原告
- 謝乙伸
- 原告
- 劉燕儒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吳宜蓁
- 被告
- 元闊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素敏
上列原告二人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二人分別為新臺幣(下同)821,180元,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22號
上列原告二人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二人分別為新臺幣(下同)821,180元,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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